卢某继承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8-06-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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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BGGGY1527847407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6年3月6日,卢某D和其母亲徐某以及两个哥哥来到我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称其父亲于2008年死亡,留有房产一处,现卢某D想全部继承该遗产,他母亲和两个哥哥也表示同意。
公证员对卢某D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虽然卢某携带的材料比较齐全,但公证员还是进行了细致的谈话核实。在与卢某母亲的谈话中,公证员发现虽然街道办出具的《子女证明》中写明卢某的父母共育有三个儿子,但卢某的母亲却说他们共生有四个儿子,公证员对这一情况进行了详细的了解,得知,卢某D有一个二哥于1990年就已经去世,有两个女儿,现已全部成家。
公证员在了解了这一情况后,告知卢某,虽然他二哥已经故去,但他的两个女儿也有代位继承权,只有她们也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后,卢某D才可全部继承该遗产。卢某D听后大怒,称“他哥哥已去世多年,两个女儿也出嫁了,用不着来了,他母亲健在,两个哥哥都同意给我就行了”。公证员耐心地向他们兄弟三人及其母亲讲解相关法律,虽然卢某D二哥早就去世了,但其两个女儿有代位继承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经过公证员一下午的耐心讲解,卢某D母亲徐某终于同意叫她的两个外孙女也到场签字。最终徐某的两个外孙女来到我处办理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并表示她们虽然没有继承遗产的打算,但是她们的继承权在公证中得到了应有的体现和尊重。最终卢某D顺利地将上述房产中属于其父亲的遗产部分办理了继承公证。房产中另一半属于其母亲的财产,也办理了房屋赠与公证。卢某D拿到公证书后感激地说:“我一个下岗工人,通过办理公证不仅解决了我的困难,而且增加了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通过此次公证增加了家庭的信任感,促进了家庭和谐。”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榆阳证民字第xx号
申请人:卢某D,男,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住址: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XXXXXX。
被继承人:卢某,男,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生前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XXXXXX,已死亡。
公证事项:继承
申请人因继承被继承人卢某的遗产,于二0一六年X月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本、榆林市公安局XXX派出所出具的死亡注销证明、榆林市榆阳区XXX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榆林市不动产权属档案查阅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卢某于二00八年X月XX日在榆林死亡。
二、继承人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卢某生前与其配偶徐X的夫妻共同房产有:榆林市XXXXXXXXX号,北房两间(建筑面积XX平方米;房产证号:榆林市房权证XXXXXX号;土地证号:榆市国用XX字第XXX号)。上述房产中一半产权为被继承人卢某的遗产。
三、根据申请人称,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经本公证员登录中国公证协会公证遗嘱备案查询平台查询,被继承人卢某生前未立有公证遗嘱。
四、被继承人卢某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被继承人xx的子女为长子卢某A、次子卢某B、三子卢某C、四子陆某D;被继承人卢某的配偶是徐某某。次子卢某B于一九xx年X月X日死亡,其子女为卢某E、卢某F。
五、现被继承人卢某的配偶徐某某、长子卢某A、三子卢某C均表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的上述遗产,次子卢某B的子女卢某E、卢某F亦表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的上述遗产,并在我处办理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房产的一半产权为死者卢某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父母、配偶、子女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的父母先于其死亡,继承人徐某某、卢某A、卢某C和代位继承人卢某E、卢某F均表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卢某的上述遗产。
综上,兹证明被继承人卢某的上述遗产由其四子卢某D一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公证处
公 证 员: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