蕲春县继承人众多、涉及转继承的继承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8-06-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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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BGGGY1527847357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7年国庆节刚过,某公证处来了一群人,大约有10多个,大家为两处房产继承吵得不可开交。在接待过程中,公证处才得知了事情的原委。
案中被继承人甲于1998年11月因病死亡,在蕲春县县城遗留有两处房产,一处登记在自己名下,一处登记在其配偶乙名下。被继承人甲生前共生育了8个子女,七个儿子,一个女儿。被继承人甲死亡后,其亲属没有对两处房产进行分割,而甲的配偶乙又于2015年2月份死亡了,上述两处房产仍然没有进行遗产分割。之后,被继承人甲的长子丁于2017年7月份死亡,被继承人长子丁对上述两处房产的继承权利依法转移给丁自己的合法继承人。被继承人长子丁生前与丙6是夫妻,共生育了三个子女,一个儿子丙8,两个女儿丙9、丙10。由于存在转继承,继承人数众多,意见又不一致,本案继承关系变得比较复杂。
综合本案具体案情,承办公证员向当事人指出办理继承公证存在三个难点,即:难点一、被继承人甲死亡时间比较早,死亡证明和户口注销证明早已丢失,其死亡事实如何证明有困难;难点二、有的直系亲属在外地,回蕲春县公证处办证不方便;难点三、据被继承人甲的长子丁的配偶丙6称,上述两处房产均是丁、丙6出资购买和建筑的,只是因为丁的公职身份在办理产权登记时登记在其父(被继承人甲)、其母(被继承人乙)名下,两处房屋产权如何定性,所有当事人是否认可不确定。
公证员根据继承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耐心地给当事人进行了讲解,并对公证证据材料的收集提出了合理化的建议,当事人积极配合,上述难点问题逐一得到解决。
具体做法是:
第一、被继承人甲死亡时间较早,当事人按照公证处的建议,由亲属找甲的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出具证明材料,对其墓碑进行拍照,通过邻居的证人证言,以及家谱等证据形成证据链。之后,当事人与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进行沟通,公安机关在村委会出具的死亡材料上签署了“属实”意见,并加盖了公章,就此取得了公安机关确认被继承人甲死亡的证据。
第二、转被继承人丁子女有的在外地,当事人依照公证处的建议,其中自愿放弃继承权到时又不能亲自到蕲春县公证处办理继承手续的子女,在其所在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寄回来,提交给承办继承的公证处。
第三、被继承人甲的长子丁的配偶称上述两处房产是其夫妻出资共同购买和建筑,却分别登记在丁父、丁母名下。对此,公证员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告知长子丁的配偶丙6和丁的三个子女,即使丁的配偶所陈述的是事实,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上述两处房产也应视为丁父母的财产,至于出资应视为被继承人生前所欠丁和丙6的债务,且债务的数额双方需认可或权威部门出具材料确认,至于其建筑行为应视为帮工。同时公证员分别和被继承人甲其他七个子女进行询问和沟通,并告知上述两处房产如果被继承人的长子夫妻出资了,他们在各自继承财产的份额内应支付被继承人生前所欠长子夫妻的出资债务。通过公证员耐心、细致的解释,最后被继承人长子的配偶同意支付其他七个子女每人8000元钱,其他的子女均表示放弃继承。
为了确保本案的质量,公证员为每个继承人分别制作了详细的《调查笔录》,对放弃继承的继承人还进行了现场拍照,将其照片附卷。为了防止遗漏继承人,公证员对被继承人甲死亡后,其配偶乙是否再婚进行了婚姻状况查询,还对被继承人甲、被继承人的配偶乙、被继承人的长子丁生前是否有遗嘱进行核查,通过登录全国公证遗嘱备案查询平台,查询的结果是均无遗嘱。
本案被继承人的直系亲属比较多,又存在转继承,当事人都宣称有继承权,对于遗产如何认定、怎样继承存在分歧,处理不好,很可能会影响家庭和睦。公证机构的职责就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因此承办公证员主要考虑了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方面,继承公证的出发点是遗产继承应当合法合理,不影响家庭和谐。对此,公证员通过耐心、细致的解释法律规定,做好了法律释明工作,使得全体当事人知法懂法并愿意依法法办事。另一方面,继承公证的重点是当事人需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对此,公证员依据法律规定和办证经验,为当事人收集证据提出积极可行的建议,使得取证工作顺利进行。
最终,本案中被继承人甲乙的房屋遗产转由其长子丁的配偶丙6和长子丁的儿子丙8共同继承,公证处依法及时出具了公证书。至此,多年的遗产纠纷在公证处得到了圆满解决,十多个当事人亲情依旧,和和美美地离开了公证处。
【公证书格式】
附:
公 证 书
(2017)鄂蕲春证字第XX号
申请人:丙1,男,一九五五年三月十八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现住XXXXXX,系被继承人的次子。
丙2,男,一九五七年十一月三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现住XXXXXX,系被继承人的三子。
丙3,男,一九六○年九月五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现住XXXXXXX,系被继承人的四子。
丙4,男,一九六三年一月十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现住XXXXXX,系被继承人的五子。
丙5,男,一九七四年十月二十九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现住XXXXXX,系被继承人的七子。
丙6,女,一九五四年二月十三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现住XXXXXX,系被继承人的长子丁的配偶 。
丙7,女,一九六八年二月十七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现住XXXXXX,系被继承人的女儿。
丙8,男,一九八二年八月三十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现住XXXXXX,系被继承人的长子丁的儿子。
丙9,女,一九七七年六月二十二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现住XXXXXX,系被继承人的长子丁的长女。
丙10,女,一九八一年八月十二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现住XXXXXX,系被继承人的长子丁的次女。
丙11,男,一九六五年一月十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现住XXXXXX,系被继承人的六子。
被继承人:甲,男,一九二九年九月九日出生,生前公民身份号码:XXXXXX,生前住XXXXXX。
乙,女,一九三一年十二月九日出生,生前公民身份号码:XXXXXX,生前住XXXXXX。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丙1、丙2、丙3、丙4、丙5、丙6、丙7、丙8、丙9、丙10因继承被继承人甲、乙的遗产,于二○一七年八月一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
1.丙1、丙2、丙3、丙4、丙5、丙6、丙7、丙8、丙9、丙10的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
2.蕲春县XXX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和夫妻关系证明;
3.蕲春县XXX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4.蕲春县公安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5.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政府出具的《房产所有证》;
6.蕲春县国土局出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7.蕲春县房地产管理局出具的《房产所有权证》;
8.丙1、丙2、丙3、丙4、丙5、丙7、丙9、丙10书写的《放弃继承声明书》。
9.吉林省XXX公证处出具给丙11的《公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甲于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因病在蕲春县死亡。
被继承人乙于二○一五年二月二十日因病在蕲春县死亡。
继承人丙1、丙2、丙3、丙4、丙5、丙6、丙7、丙8、丙9、丙10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甲、乙遗留的财产:
(一)坐落在蕲春县XXX的房屋,《房产所有证》编号:蕲房证字(XXX)第XXX号,其《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为蕲春国用(XXX)字第XXX号。
(二)坐落在蕲春县XXX的房屋,《房屋产权证》编号:蕲房权证漕字第(XXX)第XXX号。
三、据被继承人甲、乙的所有继承人丙1、丙2、丙3、丙4、丙5、丙6、丙7、丙8、丙9、丙10、丙11称,被继承人甲、乙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被继承人甲的父母以及被继承人乙的父母亲均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甲、乙为夫妻关系;被继承人生前共生育八个子女,其长子是丁,一九四九年十二月十三日出生,生前身份号码:XXXXXXX,且丁已于二○一七年七月一日死亡;其次子是丙1;其三子是丙2;其四子是丙3;其五子是丙4;其六子是丙11;其七子是丙5;其女儿是丙7。
五、丁的配偶是丙6;其生前共生育三个子女,其儿子是丙8;其长女是丙9;其次女是丙10。
六、据丁的所有继承人丙6、丙8、丙9、丙10称,被继承人丁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丁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七、查询全国公证遗嘱平台,被继承人甲、被继承人乙、被继承人的长子丁生前均无遗嘱。
八、被继承人甲死亡后,被继承人乙无再婚记录。
九、上述两处房产是被继承人甲、乙在夫妻关系期间取得,且没有进行夫妻财产约定。
十、上述两处房产在被继承人甲、乙死亡后,未进行遗产分割。
十一、现被继承人的子女丙1、丙2、丙3、丙4、丙5、丙7、丙11均表示放弃对上述房产的继承,并亲笔书写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十二、被继承人的长子丁的女儿丙9、丙10均表示放弃上述房产中其父亲应继承份额的继承权,并亲笔书写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房产是死者甲、乙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父母、配偶、子女共同继承,因其父母亲均先于其死亡,其子女丙1、丙2、丙3、丙4、丙5、丙7、丙11均放弃继承,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甲、乙遗留的上述房产由其长子丁继承。
现被继承人的长子丁在上述房产未分割前已死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的规定,其继承上述房产的权利转移给丁的继承人,因其父母先于其死亡,其女儿丙9、丙10均表示放弃转继承权,因此,丁继承上述房产的权利转移给由其配偶丙6、其儿子丙8。
综上述所述,兹证明被继承人甲、乙遗留的上述房产由丙6、丙8共同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XXXX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或签名)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