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证据公证护航金融稳定
- 案例时间:2019-03-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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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CGGGY1527824093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攀枝花市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支行职员黄X于2018年2月24日向我处申请对其邮寄《攀枝花市XXX银行督促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的行为进行证据保全公证。黄X表示,银行已多次向担保人面送该《攀枝花市XXX银行督促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均遭到拒绝,由于该笔贷款诉讼时效已快期满,希望我们在时间上能予以配合,尽快出证。鉴于此种情况,我处对该行所提供相关债权证据和拟送的债权文书进行审查,认为该项申请符合《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要求。为保障金融资产的安全,黄X在我处办理完相关的受理手续后,我处即刻指派两名公证人员与其到邮政局办理邮寄《攀枝花市XXX银行督促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次日即予以出证。
整个过程从受理、审查、办证、审批和出证只用了两天时间,及时快速地完成此项公证业务,维护了银行的合法权益。金融机构在追讨债权时,由于债务人拒绝签收债权文书或下落不明导致金融机构无法直接向债务人主张债权严重影响了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和资产安全,公证邮寄送达债权文书的行为进行证据保全,以证明债权人在诉讼时效之内向债务人主张了权利,达到中断诉讼时效和保护债权的目的,为金融业稳健发展起到了保驾护航的重要作用。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X证内字第XXX号
申请人:攀枝花市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营业场所:XXXX。
负责人:XXX。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黄X,男,一九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系攀枝花市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的职工。
关系人:颜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攀枝花市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委托代理人黄X于二O一八年二月二十四日来到我处,对向颜X寄送《攀枝花市XXX银行督促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的行为及内容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员及公证员何X与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黄X于二O一八年二月二十四日中午十二时来到攀枝花市邮政局XXX营业厅,黄X通过特快专递的方式,把一份《攀枝花市XXX银行督促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邮寄给颜X(地址:攀枝花市东区XXXX,收件人:颜X),并取得国内标准快递邮件单壹张(邮件编号:XXXX)。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攀枝花市XXX银行督促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与邮寄给颜X的《攀枝花市XXX银行督促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内容一致,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国内标准快递邮件单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国内标准快递邮件单原件保存于申请人处。
附件:1.《攀枝花市XXX银行督促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一份共1页;
2.国内标准快递邮件单复印件一份共1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攀枝花市攀枝花公证处
公证员
二O一八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