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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委托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8-11-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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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YNGGGY1527754664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当事人段某到我处咨询办理《委托书》公证事宜,称其要转让位于XX省XXX州XXX县夫妻共有的房产一套。因工作繁忙,无法亲自办理转让房产相关事宜,特向公证处申请办理《委托书》公证。

我处公证员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及提供的身份证件、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结婚证的原件进行了审核、确认,并告知当事人如提供虚假材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经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逐一核实确认,根据《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承担的法律后果,并详细制作了询问笔录。当事人段某对提供的《委托书》进行确认,并在公证员面前签名捺手印。

我处于2018年3月23日向当事人段某出具了(2018)云祥证字第XX号公证书。本委托公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云祥证字第 XX号

申请人:段某,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现住XXX。

公证事项:委托

兹证明段某于XXXX年XX月X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面前,在前面的《委托书》上签名、捺手印,并表示知悉委托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段某的委托行为符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祥云县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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