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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公证

  • 案例时间:2018-11-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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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YNGGGY1527754523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17日,赵某、只某二人来到公证处。在接待双方后得知,赵某、只某二人系再婚夫妻,在此之前,双方各有过一次婚史,且双方均有子女。在二人重组家庭前,只某个人出资在XX小区购置商品房一套,现其与赵某再婚,但又对其婚前财产有所顾虑,为消除其后顾之忧,赵某相约只某来到了公证处,申请办理婚前财产公证。公证员在了解情况后,在双方签订了婚前财产约定协议的基础上,为双方办理了婚前财产公证。

婚前财产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对夫妻或者是未婚夫妻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务的范围和权利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它有助于明确婚前财产的数量、范围、价值和产权归属,是解决婚姻、财产纠纷的可靠法律依据,对于稳定家庭关系、预防婚姻纠纷,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有明显的社会效果。在这个案例中,双方系再婚,因为其财产关乎自身及儿女利益,办理婚前财产公证,就能使双方财产关系更加明晰,解决了双方的后顾之忧,利于家庭和谐。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云巍证字第XX号

立协议双方:

甲方(男方):赵某,男,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住址:XXX。

乙方(女方):只某,女,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住址:XXX。

公证事项:婚前财产约定协议

甲,乙双方于二○一八年五月十七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

经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婚前财产约定协议》。甲,乙双方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签订《婚前财产约定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具体、明确,双方当事人对协议条款无异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甲方赵某与乙方只某于二○一八年五月十七日,在巍山县公证处,在本公证员面前,自愿签订前面的《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名、指印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八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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