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小额存款继承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9-08-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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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XSGGGY1527748972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申请人张某某于2018年2月12日来到本处,称其丈夫王某死亡后遗留有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折一张,存款余额为人民币柒仟陆佰玖拾伍元玖角,现向本处申请办理王某名下该笔存款的继承公证,并向本处提交身份证、户口本、王某的户口注销证明、王某生前所在单位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王某的干部履历表、王某父母墓碑照片、银行存折。
根据张某某所提供的上述证明材料及张某某的叙述,王某于2011年10月28日在西安市死亡,妻子是张某某,两人生育有两个子女,分别是女儿王甲、王乙;王某的父母亲均先于王某死亡;王某名下存于中国农业银行存款人民币7695.9元为其与妻子张某某婚内取得,是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为王某的遗产。张某某称小女儿王乙因在深圳工作,短期内无法回到西安办理继承的相关事宜。依据中公协关于《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及陕西省公证协会关于《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实施办法》,申请继承的单笔遗产数额不超过两万元的,可适用小额遗产继承。且张某某表示愿与子女共同继承王某的上述遗产并承诺其领取上述存款后,负保管责任并与其他继承人依法协商进行分割。据此,公证处在通过遗嘱平台查询确认王某无公证遗嘱后,适用小额遗产继承程序受理了该项公证,并为其出具了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西碑证民字第X号
申请人:张某某,女,一九三六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西安市碑林区XX路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继承(小额遗产)
申请人张某某于二Ο一八年二月十二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被继承人王某(公民身份号码:XXXX)的存款公证,并提供了身份证、户口本、户口注销证明、证明、干部履历表、存折等证明材料。
本处向申请人告知了办理继承小额遗产公证的意义、法律后果、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人申办公证的权利义务。申请人承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和陈述均真实无误,并承诺在领取被继承人王某的上述存款后尽妥善保管义务,并依法与其他全体继承人协商分配所领取保管的款项。如有争议,申请人承诺随时按照公证机构的要求将领取保管的上述款项及时提存到公证机构保管。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明材料和申请人的承诺,本处现确认申请人所主张的以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王某于二Ο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在西安市死亡;
二、被继承人王某名下有存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永宁门支行存款人民币柒仟陆佰玖拾伍元玖角(户名:王某,账号:XX);
三、被继承人王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共有以下三人:
张某某,女,一九三六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西安市碑林区XX路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是被继承人王某的配偶;
王甲,女,一九六一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西安市碑林区XX路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是被继承人王某的长女;
王乙,女,一九六八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X栋,公民身份号码:XXXX,是被继承人王某的次女;
四、张某某承诺,其领取上述存款后,负保管责任并与其他继承人依法协商进行分割。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十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六条等有关规定,兹证明被继承人王某生前存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永宁门支行存款人民币柒仟陆佰玖拾伍元玖角由继承人张某某、王甲、王乙共同继承,并由继承人张某某代表上述继承人领取和保管存款。
本公证书仅用于继承上述遗产,用于其他事项无效。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