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资助出国留学协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9-11-21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GSGGGY1527642653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7年8月,申请人王某的父亲王某某来到公证处称,王某现在取得公派留学的资格,要去往奥地利维也纳农业大学攻读博士,根据要求现在要办理出国留学协议公证,但王某现在西安外国语学校学习德语,故来公证处咨询,办理留学协议公证可否由其代办,若不能代办,办理公证需要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公证员告知王某某办理资助出国留学协议必须要求王某本人亲自办理,另外资助出国留学协议属三方协议,还需有第三方为其女儿王某出国留学提供经济担保。王某某又称,其与王某的母亲袁某都在家务农,无法为女儿王某留学奥地利提供经济担保。现在他们联系到的自愿为王某提供经济担保的有其舅妈李某和表嫂詹某。了解到王某的具体情况后,公证人员告知王某某,若是父母之外的第三人为其女儿王某出国留学提供经济担保,除提供担保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工资证明外,还需提供他们与王某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该证明可由单位或是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和镇政府出具。除上述证明外还需提供王某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签名盖章的《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及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原件。
2017年8月29日王某、李某、詹某来到我处申办《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公证,公证员李仁山审查了王某、李某、詹某提交的所有证明材料,核查了三人的身份后受理了此项公证,并根据要求让王某、李某、詹某亲自填写了《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上的相关内容,依据问询的相关情况,制作了询问笔录、拟定了公证文书,并于当天出具了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7)武天公内字第XX号
申请人:
甲方: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某,职务:秘书长。
乙方:王某,女,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现住:XXXX。
丙方:李某,女,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现住:XXXX。
詹某,女,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现住:XXXX。
公证事项: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
甲、乙、丙三方于XX年X月X日向本公证处申请办理前面的《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公证。
经查,甲、乙、丙三方申办公证的《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是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已经盖章并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名认可的格式化协议书。乙、丙双方对该协议书内容完全认可,并自愿签订了前面的《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甲、乙、丙三方在签订本协议书时具有法律规定的相应民事行为能力。丙方李某、詹某自愿分别用其定期存款及工资收入作为乙方出国留学的经济担保。甲、乙、丙三方当事人签订本协议的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明确、具体。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刘某某与王某、李某、詹某于XX年X月X日签订了前面的《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上述各方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本协议书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协议书上三方的印鉴、签名属实。
该协议书自公证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甘肃省武威市天马公证处
公证员
2017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