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公证
- 案例时间:2018-11-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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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YNGGGY1527495548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二0一七年十月十日,高某来到新平县公证员诉苦,称其的老伴在一九八六年就去世了,婚后生育七个子女,四个儿子,三个女儿。其在丈夫过世后购买了一套房子,现在因政府棚户区改造给予了一定的补偿。现在七个子女都来争补偿款。高某多年一直有病在身,大儿子三十多年来一直不闻不问,也从来没有尽过赡养老人的义务,一直是高某另外三个儿子在共同赡养高某,三个女儿也经常来看望高某。高某为此左右为难。听完后,公证员首先把公证遗嘱的意义、当事人的权利等详细讲解给老人听,亲自按老人的意愿帮老人起草遗嘱,并办理了遗嘱公证。当公证书送到高某手中时,老人对公证处表示了感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遗嘱包括公证遗嘱和非公证遗嘱,公证遗嘱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遗嘱经公证后,既能保证其真实合法,保证遗产处分符合遗嘱人真实意愿,又可以避免遗嘱受益人与遗嘱人其他家属之间发生纠纷,维护家庭和睦。公证处和公证员按规定将为遗嘱人的遗嘱行为和遗嘱内容保密,并可以为遗嘱人提供遗嘱保管、遗嘱信托等配套公证服务。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高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
公证事项:遗嘱
兹证明高某于XX年XX月X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和本处公证员和助理张某的面前,在前面的《遗嘱》上签字,并表示知悉遗嘱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高某的遗嘱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县公证处
公证员 (签名章)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