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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定监护协议公证解决老人后顾之忧

  • 案例时间:2018-11-14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JSGGGY1527494446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家住无锡市惠山区的施老翁夫妇均已年过八旬,身体健康。老夫妻育有二子二女,大儿子有智力残障,一直跟随老人生活;小儿子于2013年因一场车祸不幸去世;二个女儿早已出嫁,不在老人身边。老夫妻俩唯一的孙子小施和老夫妇一直生活在一起。由于年事已高,老夫妇俩担心万一某天突然意识不清或昏迷,谁来负责陪护、决定医治方案、代理他们处理日常事务。鉴于施老夫妇的上述家庭情况,公证处认为意定监护是目前最有利于保障他们今后权益的一种方式。公证员给施老夫妇详细讲解了意定监护的概念和意义。

施老夫妇听了公证员的讲解,希望办理意定监护的协议公证,他们希望与孙子签订这样的协议,到时由孙子作为他们的监护人。公证员约了施老夫妇和他们的孙子小施于2018年3月24日到公证处,经过交流沟通、梳理办证流程、整理材料,施老夫妇与小施自愿办理了意定监护协议书公证。

意定监护是指成年人在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提前与他人协商并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待自己丧失行为能力时即由预先确定的人担任自己监护人的监护人确定制度。意定监护,使本人在能力完全时,通过委任契约,选任受托人,预先为自己能力不足时的生活(尤其是老年生活)作出安排,当自己的能力不足以处理日常生活、医疗事务或者财产事务时,受托人成为监护人,代理本人管理事务,以确保年老时的生活符合自己的意愿。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医学的发达,人的寿命越来越长,人口老龄化成为当今世界各国面临的重大社会问题。现代社会又是一个人口全球化流动的社会,传统的家庭结构和居住方式逐渐改变,老人的子女很可能在国外工作、居住,或在异地工作生活,无法在老人身边陪伴、贴身监护,万一有突发情况,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以及财产安全无法保障。被监护人与他人或组织在意思自治的前提下,事先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并签订书面文件,有利于自己将来获得更高质量的生活,是解决老龄化社会老年人养老问题的重要途径。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锡江证民内字第XX号

申请人:

甲方:施某,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江苏省无锡市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乙方:施小某,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江苏省无锡市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公证事项:协议书

甲、乙双方于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四日向我处申请办理《协议书》公证。

经查,双方申请人签订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甲、乙双方申请人订立《协议书》的意思表示真实,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的权利、义务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甲、乙双方于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四日来到我处,在我的前面,共同签订了前面的《协议书》,协议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协议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无锡市江南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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