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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法律意见书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9-11-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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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DGGGY1527490062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近日,一位董女士带着一个十几岁的董A等一行人来到我处,董女士称孩子的父亲董C是自己堂哥,上个月刚病故,孩子生母是董C路边领回的精神病人,两人没登记,已经走失快半年了言无音讯,是董女士自己给董C办理后事,而且自从董C过世董A一直住在自己家里,所以自己是孩子唯一的监护人。董C生前有一本34000元的存折,现在孩子交学费急用,因为不知道密码取不出钱来所以银行让来公证处出证明。经初步询问了解,董女士的回答中存在诸多疑点,故公证员让其提交材料后,告知其因本案情况较为特殊需要调查核实清楚事实后,再讨论决定如何办理。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信息,公证人员实地走访了死者董C生前所在村。经调查得知,孩子生母为宋某某,系精神病人,其娘家是本镇的XX村,因生活不能自理,之前一直由董C照顾,董C去世后被送回娘家。两人育有一子董A,在XX学校学习,董C父母均早年已故。根据了解到的这一情况,我们又来到宋某某的娘家,见到了正在照顾女儿的老人宋A,老人称自己的老伴也是精神病人,早年病故,现在自己一个人照顾姑娘,享受低保。姑娘跟董C一起生活有十六七年了,两人生育一个儿子董A,但因为有这个病所以和董C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公证员还了解到其对于董C遗留的存款以及小董是否欠缴学费问题均不知情,公证员就小董的监护人问题向其告知了有关法律规定、征询了其意见。宋A表示因自己没有能力担任小董的监护人,同意由董女士负责照顾董A,代领上述存款。此外,公证人员又去民政部门调取了死者董C的婚姻情况记录。并就董A是否欠缴学费一事,电话核实了董A的老师于某某,得知董A(监护人董C代签)与XX学校签订了五年的培养合同,学费每年7000元,但因家庭经济困难已经3年未交学费,现在董A的父亲又去世,唯一的经济来源断了,于某某称如再继续欠缴学费的话,就不能继续学习了。

弄清案件事实后,围绕董A的监护人问题我处进行了集体讨论。根据董C的亲属关系情况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之规定,该存款应由董A一人继承。但因董A尚未成年,由谁作为他的监护人代为申办公证并代领该存款就成了一个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本案中,小董的父亲董C已病故,母亲宋某某为精神病人,无监护能力,祖父母、外祖母均已故,故依法应由其外祖父宋A担任监护人。但因宋A表示自愿放弃监护人资格,且同意由董女士担任孩子的监护人。鉴于上述情况,经研究决定为其出具一份法律意见书,建议由董女士作为董A的代理人申办此项公证并代领该存款。但需满足以下三个前提条件:1、宋A自愿签署书面声明书放弃监护人资格;2.董A所在的村委会书面同意;3、董A本人无异议。

故,本处在当面征求了上述人员意见取得书面材料后为其出具了一份法律意见书,并进行了法律援助。当事人持《法律意见书》顺利地取款并及时补缴了学费,由此,董A得以继续追寻自己的梦想。

【公证书格式】

法  律  意  见  书


(2018)德德正证意见字第X号

XXX联社XX信用社:

我处于二〇一八年三月五日受理了当事人董A(男,二〇〇三年XXX月X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址: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XXX镇XXX村XXX号)的姑姑董女士(女,一九四七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址: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XXX镇XXX村XXX号)的一件公证申请。董女士称其堂哥董C(男,一九四七年XX月XX日出生,生前公民身份号码:XXXX,生前住址:山东省陵县XXX镇XXX村XXX号)于二〇一八年一月六日因病去世,生前在陵县联社徽王信用社开立账户:XXXX,户名董C,存款金额叁万肆仟元整。董C与宋某某(二人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独生子董A为唯一的合法继承人,因董A未成年,母亲宋某某为精神病人,祖父母、外祖母早年已故,外祖父无力承担,故XXX镇XX村指定董女士为董A的监护人,代领上述存款。因无人知悉存折密码,致使上述存款无法取出,根据银行有关规定特来申请办理公证。

申请人董女士、董A当场向我处提交了如下材料:

一、董女士、董A的身份证及户口本;

二、董C生前的居民身份证及火化证明;

三、XXX联社XX信用社存折一本;

四、陵城区XXX镇XX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董C的死亡情况、生前存款情况及董A的监护人为董女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当事人所作的陈述和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的证据材料先后实地走访了XXX镇XXX村、XXX镇桥头宋村村民以及电话核实了民政局婚姻登记部门工作人员。

查实情况如下:

一、被继承人: 董C,男,一九四七年二月二十二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山东省陵县XXX镇XXX村146号,于二〇一八年一月六日因病死亡。

二、被继承人董C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情况:

婚姻状况:无配偶。其生前与宋某某未办理结婚登记,亦不构成事实婚姻。

子女情况:与宋某某生育独生子董A,男,二〇〇三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XXX镇XXX村146号。

父母情况:父亲董春某,一九五三年病故;母亲董氏,早年去世,时间不详。

三、未成年人董A的监护人的情况:

父亲董C已病故,母亲宋某某为精神病人,生活不能自理,无监护能力。祖父母、外祖母均已故。

外祖父宋A,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址:山东省陵县XXX镇桥头宋村XX号。

四、被继承人董C生前对下列财产拥有所有权:

存款:叁万肆仟元整。现存于XX联社XX信用社,账户:XXXX,户名董C。

五、本公证员经查询中国公证协会公证遗嘱备案查询平台,未发现被继承人高光胜有备案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记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董C的遗产由其独生子董A一人继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因董A的父亲董C已病故,母亲宋某为精神病人,生活不能自理,无监护能力,祖父母、外祖母均已故,故应由其外祖父宋A担任监护人。

但是,现董A的姑姑董女士要求作为其监护人代为申办公证及代领上述存款,并自愿承担监护责任,且宋A在本公证员面前表示因其需要照顾女儿宋某某,无力担任董A的监护人,故自愿放弃监护人资格,同意由董女士作为董A的监护人代领上述存款,并在本公证员面前签署了书面声明一份。且本处征求了董A本人的意见,其表示愿意董女士担任自己的监护人。

鉴于以上情况,本公证员要求董女士补充提交了XXX镇XXX村委会同意其担任董A之监护人的证明一份、被继承人董C的亲属关系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并当面核实了XXX镇XXX村委会党支部书记豆某,制作《公证核实笔录》一份。

综上,兹证明被继承人董C的遗产由其独生子董A一人继承,因董A系未成年人,本处建议由董A的姑姑担任其监护人,代为领取上述存款。

该法律意见书只作为董女士前往XX联社XX信用社办理上述存折挂失手续及提取存款之用。

附件:1、《声明书》复印件一份;

2、陵城区XXX镇XXX村委会出具《证明》的复印件二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德州市德正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八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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