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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遗嘱继承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8-11-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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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YNGGGY1527489933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XX年XX月XX日,李某来到石屏县公证处,说其老公谭某去世,遗留一套房产,谭某生前叫好友、邻居等三人作见证写下一份遗嘱,房屋在他去世后留给再婚妻子李某,儿子不能来争。现在谭某的独生子来争房产,说谭某生前立的遗嘱无效,不是他父亲的真实意思,是李某强迫写下的,李某没有权利享受。李某说谭某生病以后一直是自己照顾,儿子从来不看望,也不寄钱来看病,谭某的后事也是自己办理,所有的费用都是自己承担,她尽到了妻子的义务。

公证员了解情况后,仔细阅读她收执的遗嘱,并通知遗嘱上的见证人来了解询问情况,知晓了谭某立遗嘱的真实情况,可以确定谭某生前留下的遗嘱为效遗嘱。公证员与谭某的儿子多次沟通,并向他讲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希望他端正态度,尊重他父亲生前的意愿,并告知如果对遗嘱有异议可通过法定程序确认遗嘱的效力。通过公证员的努力,谭某的儿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也意识到自己对父亲没有尽到义务。愿意房产按父亲的遗嘱处理。公证员按公证程序办理了遗嘱继承公证,李某表示感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继承遗产的方式有遗嘱继承,包括遗赠,遗赠抚养协议,法定继承。遗赠抚养协议的效力最先,其次是遗嘱,最后是法定继承。在被继承人立有遗嘱的情况下,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遗嘱有口头、录音、自书、代书、公证遗嘱,而公证遗嘱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可以在生前到公证处立一份公证遗嘱,公证员按法律规定为当事人提供公证法律服务,在继承人有争议时公证遗嘱能很好的维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XX)云石屏证字第XX号

申请人:李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继承人:谭某,男 ,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

公证事项:遗嘱继承。

申请人李某因继承被继承人谭某的遗产,于XX年XX月XX日向我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

申请人向我处提交了以下证明材料:一、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独生子女证。二、死亡注销证明。三、亲属关系调查表。四、房产权属证明。五、遗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以上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以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谭某于XX年XX月XX日死亡。

二、据被继承人的所有继承人称,被继承人生前未立有遗赠抚养协议,但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且该份遗嘱为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最后一份遗嘱。被继承人的所有继承人对该份遗嘱均无异议。

三、继承人李某申请继承被继承人谭再文生前留下的合法财产:位于石屏县XX路X号(XXX房)X幢X室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石屏县房权证异龙字第XXX号。该房产登记在谭某名下,李某是共有人,谭某占有二分之一的份额,为其遗产。

四、兹证明被继承人谭某生前所立的遗嘱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真实、有效。根据被继承人的遗嘱,谭某死亡时遗留的上述个人合法财产由李某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石屏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八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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