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再婚前遗嘱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9-05-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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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NMGGGGY1527474580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申请人许某,男,1957年出生,其妻于2013年去世,有一个成年儿子。许某名下在本地单独所有住宅楼房一套,因年纪不大,打算再婚,怕婚后妻子争要财产,如果现在将该房产赠与儿子,又怕儿子将房子卖掉。许某来到公证处就自己顾虑的问题咨询了公证员,公证员为他分析了利弊,告知他办理遗嘱公证是最佳选择。
许某接受了公证员的建议,决定办理遗嘱公证,若自己去世后,就将房产留给儿子继承,公证处受理后按照遗嘱公证程序出具了公证书,解决了许某的后顾之忧。
为确保遗嘱公证的效力,办理遗嘱公证应注意:1、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3、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4、遗嘱须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5、公证遗嘱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办理;6、公证必须由遗嘱人亲自办理。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乌吉证字第XX号
申请人:许某某,男,一九五七年X月X日出生,住址:内蒙古乌兰察布市某区新体路X号X排X户,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遗嘱
兹证明许某某于二○一八年四月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与公证员助理王某的面前,在前面的遗嘱上签名、捺手印,并表示知悉遗嘱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许某某的遗嘱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吉宁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八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