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遗嘱可以处分个人财产
- 案例时间:2018-11-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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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YNGGGY1527472231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立遗嘱人董XX、杨XX系夫妻关系,xx年x月xx日,董XX、杨XX共同到原云南省蒙自县公证处立遗嘱,表示对坐落在蒙自市(原蒙自县)xx路x幢x房号为砖混结构建筑面积xx平方米的住宅房屋[产权证号:蒙自县房权证(xx)房改监字第xx号]在其二人死亡后归小儿子董某继承,并申请办理了遗嘱公证,原云南省蒙自县公证处于同日为立遗嘱人董XX、杨XX出具了(xx)蒙证字第xxx号遗嘱公证书。
xx年xx月xx日,立遗嘱人董XX、杨XX的小儿子董某持(xx)蒙证字第xx号遗嘱公证书到我处申请办理遗嘱继承公证,并称立遗嘱人董XX已于xx年xx月x日因病死亡,立遗嘱人杨XX已于xx年xx月x日因病死亡。申请人董某同时提供了立遗嘱人董XX、杨XX的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和房屋产权证书。公证员通过审查申请人董某提交的证明和询问申请人得知,立遗嘱人董XX、杨XX的父母亲均先于立遗嘱人董XX、杨XX死亡。立遗嘱人董XX、杨XX生前共生育子女六人,其中有三个子女住云南省昆明市,一个子女住上海市,申请人董某和另一个子女住在云南省蒙自市。为核实该遗嘱,公证员首先查询了全国遗嘱公证平台,随后分别向住在云南省昆明市和上海市的立遗嘱人的四个子女发出核实函,重点就对申请人董某所提交蒙证字第xx号遗嘱公证书是否有异议、立遗嘱人董XX、杨XX是否还立有其他公证遗嘱、是否存在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有无丧失继承权法定行为进行核实。对居住在云南省蒙自市的子女,通知到公证处询问。公证员经核实,立遗嘱人董XX、杨XX的其他继承人对申请人董某所提交蒙证字第225号遗嘱公证书均无有异议、立遗嘱人董XX、杨XX已未立有其他公证遗嘱、立遗嘱人董XX、杨XX也不存在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遗嘱指定的继承人也无丧失继承权法定行为。于是,xx年xx月xx日,云南省蒙自市公证处为申请人董某出具了(xx)云蒙证字第XX号遗嘱继承公证。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XX)云蒙证字第XX号
申请人: 董某,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被继承人: 董XX,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
杨XX,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
公证事项:继承
申请人董某因继承被继承人董XX、杨XX的遗产,于XX年XX月XX日向我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交了如下证明材料:遗嘱公证书、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房屋产权证等证明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我处对申请人提交的遗嘱公证书、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及相关的证据材料,通过查询全国遗嘱公证平台和向居住在外地其他法定继承人发函方式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和居住在蒙自市的法定继承人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董XX于xx年xx月x日因病死亡;被继承人杨XX于xx年xx月x日因病死亡。
二、据被继承人董XX、杨XX的所有继承人称,被继承人董XX、杨XX生前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但董XX、杨XX生前在我处立有公证遗嘱[(xx)蒙证字第xxx号遗嘱公证书],且该公证遗嘱为被继承人董XX、杨XX生前所立的唯一一份遗嘱。董XX、杨XX的其他法定继承人对(xx)蒙证字第xxx号遗嘱公证书均予认可。
三、被继承人董XX、杨XX遗嘱所处分的合法财产为:坐落在蒙自市(原蒙自县)xx路x幢x房号为砖混结构建筑面积xx方米的住宅房屋[产权证号:蒙自县房权证(xx)房改监字第xxx号]。
兹证明董XX、杨XX生前所立遗嘱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真实、有效。根据董XX、杨XX的所立遗嘱,董XX、杨XX死亡时遗留的上述合法财产由董某一人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