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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公证省时省钱省力

  • 案例时间:2018-11-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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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XGGGY1527330427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甲公司是矿产品开采与加工的公司,XX年XX月,因其资金周转需要,甲公司向某银行赣州分行申请授信人民币壹仟叁佰伍拾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还款方式为按季付息,到期还本。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自愿用其单独所有的柒处房产为甲公司的上述债务提供抵押担保,甲公司也用其单独所有的壹宗国有土地使用权为其的上述债务提供抵押担保。为了保证借款人按时还款及若超期还款时贷款人能顺利快捷的拿回本金、利息及其他应赔付的费用,三方持签订好的《授信额度协议》及《最高额抵押合同》到江西省赣州市赣南公证处共同申请办理公证并对上述协议及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并特别约定,违约后,公证机构向债务人及抵押人的核实方式为电话核实,并预留了核实电话,且经公证处核实。公证办理完毕后,某银行赣州分行依合同约定分两笔向甲公司提供了借款人民币壹仟叁佰万元整的借款。借款期限届满后,甲公司一直以各种理由拖欠应还的贷款本息,某银行赣州分行还向甲公司及抵押担保人邮寄送达了催收文书及履行担保义务通知书,并在公证处办理了保全证据公证。××年×月,银行经多次催收无果后,即持经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授信额度协议》及《最高额抵押合同》到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公证处经审核了银行出具的甲公司未偿还贷款的证明材料后,按上述协议及合同的约定程序向甲公司及抵押人进行了核实,公证处向甲公司及抵押人核实时,先后拨打了六次预留电话,均未接通,根据约定,核实时无法接通、无人接听或出现其他无法与上述联系人通话的情形的,公证处可以依据贷款人单方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依法出具《执行证书》。据此,公证处依法向贷款人出具了《执行证书》。某银行赣州分行持《执行证书》及原公证处向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赣州市赣南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及《执行证书》被人民法院采信并现已执行完毕。

强制执行效力是公证的特有法律效力之一。公证处对当事人申请、债务人、担保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承诺、以给付为内容的债权文书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后,如果债务人、担保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以不经过诉讼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实现债权。预先赋予债权文书公证强制执行效力,可以消除债务人逃避债权的侥幸心理和恶意,避免发生债权债务纠纷。同时,因免除了诉讼环节,保证了债权的高效实现。

与诉讼相比,对债权文书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公证强制执行效力公证还有三个优势:

(一)提高了银行不良贷款的清收效率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结时间一般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还可以延长六个月,如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的,还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采用诉讼程序清收不良贷款,从起诉到取得终审判决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往往一件很简单的清收案件变得持日旷久,非常不利于银行提高清收效率。而对债权文书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时,债权人可以不经过诉讼程序而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提高了处置效率,大大节省了清收不良贷款的时间。

(二)节约了清收成本

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收费相对于诉讼收费来说是比较低的。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所发生的费用一般在申请公证时由债务人支付,不需要债权人先行垫付。总体来看,无论从费用的支付标准还是支付方式来看,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都比诉讼要节省费用,有效降低了银行清收处置不良贷款的成本支出。

(三)高效快捷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无论对于银行还是债务人,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在节约时间与减少费用支出方面,均能够更加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公证书格式】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XX) XX字第XX号

申请人:甲方(授信人、抵押权人):某银行赣州分行,营业执照注册号:×××,住所:赣州市章贡区××路××号。

负责人:×××,男,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男,公民身份号码:×××。

乙方(授信申请人):甲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住所:赣州市章贡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男,公民身份号码:×××。

丙方(抵押人):甲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住所:赣州市章贡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公民身份号码:×××。

刘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公证事项:赋予《授信协议》和《最高额抵押合同》强制执行效力

申请人某银行赣州分行(下称甲方)、甲公司(下称乙方)、甲公司和刘某(下称丙方)于二○一六年××月××日向本处申请对前面的《授信协议》和《最高额抵押合同》进行公证并赋予上述协议强制执行效力。

甲方向本处提交了下述证明材料:一、营业执照(副本);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三、金融许可证;四、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五、甲方委托×××为被授权人的《授权委托书》;六、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乙方向本处提交了下述证明材料:一、营业执照(副本);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三、法定代表人刘某的居民身份证;四、公司章程;五、股东会决议;六、评估报告;七、国有土地使用证。丙方向本处提交了下述证明材料:一、营业执照(副本);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三、法定代表人刘某的居民身份证;四、公司章程;五、股东会决议;六、评估报告;七、房产证;八、刘某与其妻子×××的结婚证;九、×××的居民身份证。三方共同向我处提交了《授信协议》和《最高额抵押合同》各一式三份。经对上述材料的初步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我处依法受理了该公证事项,本公证员就该公证事项的相关情况分别对甲方的委托代理人、乙方的法定代表人和丙方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进行了询问,对三方各自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及赋予上述协议以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进行了告知,上述人员分别在本公证员制作的《谈话笔录》、《告知书》及《承诺书》上逐页签名和按手印。

经查,甲、乙、丙三方依法均具有签订上述协议、建立借贷法律关系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甲、乙双方经过协商一致签订了前面的《授信协议》,甲、丙双方经过协商一致签订了前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三方当事人对该协议及合同的内容充分理解,对所约定的借款币种、金额、还款期限、利率及违约责任及罚息的计算等条款均无任何疑义。在《授信协议》中乙方作出若其届时未履行按期还款义务时自愿放弃抗辩权并接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予以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并在其签名的《承诺书》中对债权人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程序及出具执行证书前需公证处进行核实的内容、程序作出了明确具体的约定。在《最高额抵押合同》中丙方作出若债务人届时未履行按期还款义务时,其自愿放弃抗辩权并接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予以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并在其签名的《承诺书》中对债权人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程序及出具执行证书前需公证处进行核实的内容、程序作出了明确具体的约定。三方对上述约定、承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均清楚、明白。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甲方某银行赣州分行的负责人的授权人×××、乙方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丙方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及刘某于二○一六年××月××日签订了前面的《授信协议》和《最高额抵押合同》。三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协议及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协议上三方当事人的印鉴、印章、签名、捺指印均属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有关规定,自前面的《授信协议》和《最高额抵押合同》生效及该协议项下债权债务形成之日起,本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赣州市赣南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或签名)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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