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公证为服刑人员售房了却烦心事
- 案例时间:2018-11-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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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XGGGY1527330224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陈女士想出售其名下的一套住房,用于筹集其女儿上大学的费用,虽然已经跟买主商量得差不多了,但需要陈女士与其丈夫共同签字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眼看离交易的时间越来越近,这可急坏了陈女士和家人。原来,陈女士的丈夫李某因在某监狱服刑无法到现场签名。陈女士来到公证处,向公证员诉说了自己的烦恼,请公证员帮她想想办法。公证员告诉她,李某需要办理一份委托公证,这是很普通的一种公证,就是比正常的办理程序稍微复杂一些。
陈某为此江西省新余市天一公证处提供了身份证、户口本、房产权属证明、结婚证、法院判决书等证明材料。经核实,李某在2016年因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现李某在某监狱服刑,罚金已执行。随即公证员与高安八景某监狱取得联系,持介绍信、公证员执业证和相关公证受理材料赶往某监狱狱政科,在狱政科出具服刑人员李某身份信息证明和同意会见函后,公证员和其助理在会见室见到了李某,公证员核实了李某的身份,询问了其申请办理委托出售房产的意思表示,明确了《委托书》中的受托人、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及委托期限等,李某在申请表、谈话笔录、《委托书》上签字、捺手印。次日,陈女士拿到了公证书,顺利地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为女儿筹到了学费。
委托公证是我国公证业一项传统的、常见的业务,《公证法》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委托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即委托人的单方申请,依法证明委托人的委托授权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为服刑人员办理委托公证,在常人看来,是件不可思议的事情。监狱服刑人员作为特殊的公民,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其人身自由,有的附加财产刑,但是其仍然应享有一般民事主体应该享有的除被刑罚剥夺外的民事权利。此类公证事项的审查重点:一是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书;二是判决是否有附加财产刑;三是财产刑的执行情况。其中,财产刑的执行情况是审查的重中之重,只有完全履行了财产刑,才能保证委托人的委托行为不会造成财产转移而不能执行财产刑。因此,只要服刑人员符合《民法通则》关于完全民事行为人的要求,且办理此委托公证不违反《公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影响案件的执行,即可为其办理公证,维护监狱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李某,男,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现住高安市八景镇某监狱。
公证事项:委托
兹证明李某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在高安市八景镇某监狱,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委托书》上签名、捺手印,并表示知悉委托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李某的委托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新余市天一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或签名)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