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州市涉外继承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8-11-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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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SGGGY1527237512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近日,公证处接到了一起特殊的涉外动产继承案件。GUO先生系加拿大国籍,2018年3月13日因继承被继承人MU女士(系加拿大国籍)在中国大陆遗留的证券股票等相关动产,向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经查,GUO先生与MU女士是夫妻关系,二人原系中国公民,都是高级知识分子,后移民并取得加拿大国籍。MU女士膝下无子女,MU女士的父母也均已先于其死亡,且MU女士生前无遗嘱、遗赠扶养协议。
结合上述案情,首先要确定该动产继承适用哪国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1条的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3条进一步确定了被继承人住所地:涉外继承,遗产为动产的,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即适用被继承人生前最后住所地国家的法律。因MU女士为加拿大公民,死亡时经常居所地和生前最后住所地国家均为加拿大,故MU女士遗留在中国的遗产法定继承适用加拿大相关法律。因该动产继承适用加拿大法律,并且加拿大的每个省市法律规定都不尽相同,公证员查阅了大量的涉外法律资料,与MU女士生前的家庭律师多次进行邮件沟通,并收到了两份来自加拿大安大略省的认证书和加拿大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最终查明GUO先生系加拿大安大略省的高级法院任命的MU女士的遗产执行人,根据加拿大安大略省的相关法律规定,MU女士名下在中国证券公司的股票属于婚内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根据加拿大安大略省继承法第45条,法定配偶有权首先继承在清理MU女士所有债务以后等值于二十万加元的遗产,这里的二十万加元不包括夫妻共有的财产。查明继承适用的准据法之后,公证处为GUO先生办理了继承权公证,凭借涉外继承公证书,GUO先生顺利取得了MU女士在中国的遗产。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与国之间的联系日趋紧密,人员的交流往来日益增多,涉外继承公证不断增长。办理涉外继承公证,“外国法查明”“外国法适用”是首要问题,公证员必须加强对相关外国法的收集、学习、研究,努力提升自身法律水平和业务能力,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满足新时代背景下多样化的公证服务需求。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2018)苏苏城证民外字第XX号
申请人: GUO(中文名:XXX),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加拿大国籍,护照号码:XXX,现住XX。
被继承人:MU(中文名:XXX),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生前住加拿大。
公证事项:继承
申请人GUO因继承被继承人 MU的遗产,于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向我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并提交了如下证明材料:
一、有关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二、公证书;
三、财产凭证;
四、其他证明材料。
本处向申请人告知了继承人申办公证的权利义务。申请人承诺所提供的上述材料真实无误,如提供的上述材料有虚假或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返还继承的财产,愿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不仅对继承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还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 MU于XX年XX月XX日因病在加拿大死亡。
二、被继承人 MU的丈夫GUO;被继承人MU的父亲XXX于XX年XX月XX日报死亡注销户口、母亲XX于XX年XX月XX日死亡;被继承人 MU生前无子女。
三、申请人向本处申请继承下列财产中属于被继承人MU的遗产:为留存于XX证券苏州XX路证券营业部的资产总值X万X仟X佰X拾美元【截至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其中资金余额X仟X佰X拾X美元,股票XXX股X万X仟X佰股,资产账号:XXX】。
上述财产为MU与GUO的夫妻共同共有财产。
四、据被继承人MU的上述法定继承人称,被继承人MU生前无遗嘱。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五、现GUO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MU的上述遗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被继承人MU死亡时经常居所地为加拿大,故MU遗留上述财产的法定继承适用加拿大法律。根据加拿大婚姻法规定,MU名下在中国XX证券公司的财产属于婚内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其中属于MU的份额为其遗产。根据加拿大继承法,法定配偶有权首先继承在清理MU的债务以后等值于二十万加元的遗产,这里的二十万加元不包括夫妻共有的财产。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MU的上述遗产由其丈夫GUO一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苏城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