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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淄博市抚养事实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8-11-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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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DGGGY1527230611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王先生、于女士夫妻于2007年XX月XX日捡得一女婴,取名王某涵,现年10岁,已经上小学。该夫妇生有一子,现已成人。民政部门认为该夫妇不符合收养条件,致使王X涵至今无法落户,直接影响到居民医疗保障、上学等诸多问题。经多方咨询,夫妻二人特申请办理抚养事实公证,以方便为王某涵办理户籍登记。

根据上述情况,该夫妻提交以下相关材料以证明捡拾弃婴、抚养事实: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用于证明申请人的身份);2、盖有申请人的村委会及上级镇政府印章的证明信(用于证明申请人的婚姻、生育子女情况、品德、抚养能力、捡拾抚养事实);3、捡拾婴儿报警证明(用于证明申请人捡拾弃婴情况,避免买卖、私自抱养儿童等行为);4、DNA鉴定报告(用于证明申请人与被扶养人无血亲关系,在全国公安机关查找被拐卖和失踪儿童DNA数据库未比中有效信息,已经由公安机关安排办理);5、王X涵同底版近期照片若干(由于被扶养人无身份证件,用于确定被扶养人身份使用)。

公证处受理后,公证员来到申请人所在村,走访询问了部分村民,到村委会询问了部分成员,对王先生、于女士夫妇抚养王某涵的事实情况进行了核实。与此同时,公证员与当地公安派出所进行了积极沟通后,为王先生、于女士办理了抚养事实公证并出具了抚养事实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XX证民字第XX号

申请人:王某国,男,一九七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址:山东省淄博市XX区XX镇XX村280号。

于某美,女,一九七X年X月十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址:山东省淄博市XX区XX镇XX村280号。

关系人:王某涵,女,出生年月不详,二〇〇七年X月XX日被发现,住址:山东省淄博市XX区XX镇XX村280号。

公证事项:抚养事实

兹证明王某国、于某美于XX年X月X日起共同抚养弃婴王某涵,共同生活至今,已形成抚养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

二〇一八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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