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菏泽市非继承的取款用声明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8-11-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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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DGGGY1527230458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7年XX月XX日,年过半百的张某来到公证处,申请办理领取存款公证。公证员经询问得知,张某在2016年9月,因一时疏忽错拿家里的一张以去世丈夫李某名义开的县农商银行的银行卡存了现金人民币一万元,后来因急用钱需取该款时,才发现该存款是要凭密码领取的,但张某及家里其他人员均不知该银行卡密码,银行工作人员告诉她要办理公证后才能领取。
我处受理该公证后,指派公证员对张某提交的身份证、户口簿、李某的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银行存款证明等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并对张某本人及相关人员(主要是李某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包括李某的的父母、子女等)进行了询问和核实,确认张某的配偶李某已于2014年9月份因病死亡,李某遗留的该份银行卡账户在李某死亡时并无余额,张某于2016年9月份存入的人民币一万元,系其当年卖大蒜的收入。对上述情况,案件所涉相关人员均无异议。
鉴于此项存款并非李某遗产,公证员建议办理张某的声明公证更妥。为此,公证员专门和银行部门工作人员进行了沟通。通过公证员耐心解释说明情况后,银行部门同意了公证员的建议。最后,我处公证员在谨慎审查核实相关证明材料的基础上,根据当事人的情况,帮当事人起草了声明书,告知了当事人办理声明公证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将事情的前因后果表述清楚,并由张某做了声明失实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保证后,以声明公证的形式给当事人出具了公证书。后当事人持该公证书,到农商银行顺利领取到了存款,解了燃眉之急。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7)XX字第XX号
申请人:张某,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公证事项:声明
兹证明张某于二〇一七年XX月X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面前,在前面的《声明书》上签名、按指印,并表示知悉声明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张某的声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成武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七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