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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市吴某意定监护协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8-11-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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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SGGGY1527229656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8年1月16日,一对父子来到公证处,年迈的父亲吴某因为子女众多、家庭关系复杂,担心日后其行为能力丧失时,子女因监护问题发生纠纷,希望指定多年来一起生活的大儿子吴某某届时作为监护人,确保其在丧失行为能力后依然可以得到满意的老年生活,安度晚年。吴某某为了方便照顾父亲也表示愿意担当监护人。父子双方为了将这个想法以合法的形式确立下来,特申请办理意定监护协议公证。

公证员了解当事人想法后,审查了双方提供的身份证、户口本以及亲属关系资料,认为申请符合民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和公证法的相关规定,受理了申请。公证员首先向双方解释了意定监护的含义,吴某指定吴某某在吴某出现精神、智力机能障碍等导致民事行为能力丧失(限制),不能正常处理自己的生活、财产事务时,作为其监护人,给予其适当的人身照顾和财产管理,保障甲在世时的生活质量、医疗救治、人格尊严。吴某某也愿意在上述情况下担任吴某的监护人;同时告知双方协议公证以及意定监护的相关法律。在双方对告知都理解后,公证员与双方就意定监护的具体细节,包括意定监护人的选任、意定监护的生效条件、监护人的权利义务、授权鉴定行为能力及处理相关事务的条款、监护人的权利义务等和双方沟通,草拟了文本,并与双方进行了确认。当公证书交到双方手中时,吴某感激地表示心里一直挂着的事情终于踏实地解决了。

随着老龄化社会的来临,老年人养老和财产方面的问题越来越多。很多老年人开始关注“活着但是无行为能力”时自己的生存质量和财产处分问题。意定监护协议公证恰恰能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给老年人晚年的生活质量以保障。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宁南证民内字第xx号

申请人:

甲方(被监护人):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

乙方(监护人):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

公证事项:意定监护协议

甲方吴某与乙方吴某某于X年X月X日共同向我处申请办理前面的《意定监护协议》公证。

经查,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意定监护协议》。甲、乙双方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签订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甲方吴某与乙方吴某某于X年X月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和公证员XX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意定监护协议》。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协议上甲方吴某与乙方吴某某的签名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南京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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