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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乌鲁木齐侵权行为保全证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8-11-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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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XJGGGY1527221839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8年X月XX日,王某前往新疆乌鲁木齐法诺公证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公证。王某称,其位于乌鲁木齐市XX区XX路30号4号楼XXX号房屋因楼上漏水,造成房屋墙壁、楼内、屋顶等多处被水浸泡,致使屋内装修受损严重,故寻找楼上住户要求对其侵权损害行为进行赔偿,但该住户拒绝赔偿。为对此受损状况的证据进行固定,从而为今后诉讼维权提供证明依据,故需寻求公证机构帮助以固定证据。

公证处详细了解情况后,指派公证员杨某及助理秦某于2018年X月XX日下午XX时XX分共同来到乌鲁木齐市XX区XX路30号4号楼XX号房屋内,在公证员的现场监督下,由在场人员钟某(与王某无利害关系,系新疆XX数码影像技术公司工作人员)对房屋内的现场状况进行拍照,共计32张,并现场制作了工作记录一份。新疆乌鲁木齐法诺公证处对上述过程进行证据保全,并于2018年X月X日向王某出具公证书,在该案诉讼中,为王某提供了有利的证据支撑。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们越来越认识到证据保全在诉讼中的重要作用。在预防纠纷中,证据保全公证对于诉讼证据保全公证的涵盖更有利于保持证据的客观性,及时解决纠纷。侧重于保全行为的公证证据保全,证明了保全过程的真实客观性,是公证机构对解决纠纷有意义的证据进行保全的行为,是一种证据保全方法。保全证据公证的业务种类越来越繁复,公证服务正作为保护利器不断被法律领域认可和广泛使用。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新乌法诺证民字第(XXX)号


申请人:王某,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50103XX3256,身份证住址:乌鲁木齐市XX区XX路30号4号楼XXX号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王某于二O一八年X月XX日向我处提出申请称,为维护其权益申请对其居住位于乌鲁木齐市XX区XX路30号4号楼XXX号房屋的现场现状进行证据保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公证员杨海龙及公证员助理秦靖与申请人王某于二O一八年X月XX日北京时间XX时XX分共同来到乌鲁木齐市XX区XX路30号4号楼XXX号房屋内,在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由在场人员钟某(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21xx1711)对房屋内现场现状进行拍照,共计32张,公证员现场制作《工作记录》一份。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照片32张,为钟某现场拍摄,且所拍摄取得的数码照片由本公证员交由新疆XX数码影像技术公司冲洗取得,拍得照片内容与实际情况相符;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工作记录》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原件上王某、钟某的签字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八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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