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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继承权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8-11-05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AHGGGY1527212886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上旬,高某来到淮南市正诚公证处询问办理法定继承的相关事宜。高某称其配偶郭某于X年X月X日因道路交通事故在X省X县死亡。被继承人郭某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郭某生前也未曾与高某订立过夫妻财产约定。郭某与妻子高某于X年登记结婚,于X年生育一女儿郭某萱。被继承人郭某的父亲郭某某、母亲张某某为某国企职工,均健在。郭某和高某婚后购置了二处房产,一处已办理了产权证,另一处产权证尚待办理;上述二处房屋为郭某和高某的夫妻共同财产。高某与其公婆协商后,均决定放弃对被继承人郭某遗产的继承权,上述财产中属于郭某的遗产由年仅二岁的女儿郭某萱一人继承。

根据《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高某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应当提交被继承人郭某的死亡证明、全部法定继承人的基本情况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等。按照本处的首问负责制和一次性告知的规定,接待高某咨询的公证员详细回答了高某的疑问并出具了办理继承权公证的材料清单,在材料清单后面留了联系电话和微信,以便高某随时联系,不用来回奔波。

高某在办理亲属关系证明的过程中,遇到了最大的难题:郭某大学毕业后在某国企上班,因感觉到工作内容单调且薪酬较低,不到半年便办理了离职手续。离职后,高某到沿海某城市一私营企业工作,由于人事档案管理和保管不完备,现难以提供能反映家庭主要成员的人事档案。所在社区以郭某常年在外地工作、不了解情况为由,也不能出具郭某的亲属关系证明。

根据高某所遇到的难题,承办公证员重新整理了办证思路,决定为其开辟绿色继承通道:郭某父母离婚协议的内容、郭某的独生子女证、户籍登记信息可以反映出郭某父母的信息;郭某的结婚证以及《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申请办理结婚登记声明书》等婚姻登记档案清晰地表明了郭某的婚姻状况;郭某萱的出生医学证明可以证明郭某和郭某萱的父女关系,通过对郭某墓碑进行拍照并对和郭某居住在同一个大院内、对郭某一家情况非常熟悉的二个老邻居做了仔细的询问核实后,确定了郭某萱为郭某唯一的子女。通过对以上材料的归纳整理,由公证申请人郭某萱的法定代理人高某填写亲属关系申报表,在高某及郭某的父母办理了放弃继承权等相关手续后,为郭某萱顺利出具了继承权公证书。

在公证实务中经常会遇见与被继承人郭某相似的案例:职业流动过频、户籍管理中存在的“人户分离”现象严重、没有人事档案或人事档案填写缺乏连贯性和时效性......以往的仅凭当事人提供证明才出具公证书的办理模式已不能适应现今社会的需求,“绿色继承”服务作为一种优化传统继承办理模式、提升公证价值的公证服务模式,可轻松破解公证当事人“举证难”的困境,最大限度为当事人节省人力、物力和财力。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XX证字第XX号


申请人:郭某萱,女,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省XX市XX区XX小区X栋X单元X室,公民身份号码:XXX。

法定代理人:高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省XX市XX区XX小区X栋X单元X室,公民身份号码:XXX。

利害关系人:高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省XX市XX区XX小区X栋X单元X室,公民身份号码:XXX。

郭某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省XX市XX区XX小区X栋X单元X室,公民身份号码:XXX。

张某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省XX市XX区XX小区X栋X单元X室,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继承人:郭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生前住址:XX省XX市XX区XX小区X栋X单元X室。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郭某萱因继承被继承人郭某的遗产,其法定代理人高某于XX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房产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淮南市商品房网上备案确认单、亲属关系证明、死亡证明、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等证明材料。

本公证员向申请人告知:继承权公证书是确认继承人对被继承人遗产依法享有继承权利的证明,是继承人向有关部门、机构或个人宣示其权利并被承认或被允许转移遗产所有权的凭证。申请人如提供虚假材料,故意隐瞒、欺诈、遗漏其他继承人,骗取公证书,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包括退还遗产、赔偿损失,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申请人在全面了解继承公证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后,均承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无误,如提供虚假材料造成他人损失,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分别在本处提供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告知书》、《放弃继承声明书、继承公证告知书》等文书上签字认可、存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现查明事实:

一、被继承人郭某于XX年XX月XX日因道路交通事故在XX省XX县死亡。

二、申请人郭某萱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郭某生前与其配偶高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为:1、坐落在淮南市XX区XX小区X栋X单元X室的房产(建筑面积:XX平方米,房地产权证字号:XXX号);2、坐落在淮南市XX区XX小区X栋X单元X室的房屋权益(房屋预测建筑面积:XX平方米米,网上备案号:XXX)。

三、被继承人郭某的继承人现有配偶高某、子女郭某萱、父亲郭某某、母亲张某某。

四、据被继承人郭某的继承人高某、郭某某、张某某称,被继承人郭某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亦无债务。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亦无债务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五、据被继承人郭某的配偶高某称,其未曾订立过夫妻财产约定。

六、现被继承人的配偶高某、父亲郭某某、母亲张某某已于XX年XX月XX日发表声明,自愿放弃对上述遗产中属于被继承人郭某遗产的继承权。

七、本公证员于XX年XX月XX日向中国公证协会公证遗嘱备案查询平台进行信息查询,未发现被继承人郭某(生前公民身份号码:XXX)生前立有公证遗嘱。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夫妻财产的一半为被继承人郭某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现被继承人的配偶高某、父亲郭某某、母亲张某某明确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郭某遗产的继承权。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郭某的遗产应由其女儿郭某萱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淮南市正诚公证处

公 证 员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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