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行为保全证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0-05-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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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CGGGY1527145494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刘某系某县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11年7月28日刘某与县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承租了A地用于临时市场用地,租期为两年。两年后,租赁期满,刘某提出续租,县国土资源局上报县政府后决定不再续期,并要求刘某按照合同约定交回A地的土地使用权、拆除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刘某不予退还A地,仍继续占用。2015年5月22日,县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刘某作出了责令交还土地使用权及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刘某不服,于2015年5月26日提出听证申请,县国土资源局受理了申请,并决定于2015年6月18日召开听证,但多次到刘某所在的公司和通过电话都无法联系到刘某领取听证通知书,导致听证会未能按期举行。后来县国土资源局决定采取公告的方式向刘某送达听证通知书及听证公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县国土资源局委托下属事业单位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向XX省XX县公证处申请了保全行为公证。
2015年7月16日,该公证处两名公证人员随同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四名工作人员刘甲、杨乙、张丙、黄丁以及社区的两名工作人员来到该公司办公室门口,由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刘甲、杨乙在该公司办公室门上张贴对刘某的行政处罚听证公告和听证通知书,由张丙负责现场摄像,黄丁负责现场照相,现场摄像光碟、现场拍摄照片均存于公证处。整个过程均在公证员全程监督下进行,公证员还做了现场记录。回去后,公证员及时出具了公证书。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大众法律意识的逐渐提高,行政主体在行使具体的行政行为时也开始借助公证来保护自己,保全行为公证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的保护作用是不可替代的。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5)屏证字第XXX号
申请人:屏山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住所地:四川省屏山县某镇某大道西段139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XXXX。
负责人:刘某某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向刘某江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公告和听证通知书,而无法直接送达,申请人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来到我处,申请对在某县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门上张贴送达对刘某江的行政处罚听证公告和听证通知书的行为进行保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员和公证人员黄某某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下午3.00点,与刘甲(男,某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副大队长)、杨乙(女,某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工作员)、张丙(男,某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工作员)、黄丁(男,某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工作员),在场人李某(某县某镇安上社区工作员)、黄某娇(女,某县某镇安上社区工作员),在某县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门口,由刘甲、杨乙负责在办公室防盗门上张贴“某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听证公告”和“某县国土资源局听证通知书(*国土资听字[2015]#号),由张某东现场摄像后制作光碟一张,黄丁现场照相后制作照片三张,公证人员黄某现场制作了《现场记录》一份共一页。
兹证明由刘甲、杨乙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在某县双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防盗门上张贴的 “某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听证公告”和“某县国土资源局听证通知书(*国土资听字[2015]#号)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某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听证公告”和“某县国土资源局听证通知书(*国土资听字[2015]#号)的内容相符,本公证书所附光碟为张某东现场拍摄的内容与复制光碟相符,所附照片为黄丁现场所拍摄,所附现场记录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附:
1、某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听证公告”和“某县国土资源局听证通知书(*国土资听字[2015]#号);
2、现场记录一份一页;
3、照片三张;
4、光碟一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某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