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东丽股权收益协议书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8-11-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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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TJGGGY1527039237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天津市东丽区大毕庄村系原大毕庄镇辖村,该村在推进城镇化进程中,着力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实施了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革、农业户籍改非农业户籍、村委会改居委会,实现了城乡一体化发展“三改一化”改革试点工作。2013年,大毕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金钟街大毕庄村正式挂牌成立。
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革后,村民作为股东,获得了稳定的红利收入,但是有些村民在享有股权资格后因病过世,村委会将股权收益该发给去世股东的哪位亲属,村委会就遇到了困难,大多数股东的子女较多,如果村委会向每个子女发放股权收益,将给股东家属、村委会都带来不便,如果村委会只向某个子女发放股权收益,这给有矛盾的家庭带来纠纷。村委会称,村里为了方便群众为每位村民股东开立银行卡,村委会会按照要求将相关股权收益打入银行卡中,但从界定完集体经济合作社成员资格至今,已经有近百位老人过世,村里如果仍将股权收益打入去世村民股东的银行卡中,家属还要办理每一笔存款的继承权公证,于是他们联系了东丽公证处寻求帮助。
东丽公证处本着主动服务群众,提出顺应时代改革的个性化设计的宗旨,为提升服务能力,体现公证机构前置服务,针对大毕庄村的问题召开了紧急的处务会进行研究,公证处内部存在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是公证处对每一笔股权收益办理继承权公证,但该股权收益不是一次性发放,而是每年不定期发放,如果按法定继承公证办理,那么每发放一次,就需要当事人办理一次,这样不便民,反对者较多;第二种意见是公证处针对去世村民股东的股权办理继承权公证,因为集体经济组织的股权属于财产权的一种,家属通过继承权公证确定股权资格的继承人来享受股权收益,这样只办一次就可以解决问题;第三种意见反对办理股权继承权公证,理由是享受股权资格的村民都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该村处于城乡结合地带,很多村民在八、九十年代已办理农改非,失去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能否继承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股权,公证行业一直存在较大争议,建议公证处不对股权资格归属办理公证,而只针对股权收益办理协议书公证,最后公证处统一按照第三种意见处理。东丽公证处本着让当事人少跑路,给村委会减轻压力的初心,制定了两个方案供村民选择:一种方案是股权收益归一人所有,其他人均表示对以后的股权收益表示放弃。另一种方案是先由一个人代表所有家庭成员领取股权收益,领取后再进行平均分配或按比例分配。村委会表示非常认可这两种方案,并分批通知需要办理公证的村民到公证处办理公证。
东丽公证处的介入帮助村里解决了大毕庄村的困难,帮助大毕庄村的化解了纠纷和矛盾,体现了公证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作用,为大毕庄村三改一化的发展作了重要贡献,也为东丽区其他村委会提供了相关的借鉴经验。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津东丽证字第xxx号
申请人:
XX,女,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XXX,住址:天津市东丽区大毕庄镇大毕庄村XX。
XX,女,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XXX,住址:天津市东丽区大毕庄镇大毕庄村XX。
XX,男,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XXX,住址:天津市东丽区大毕庄镇大毕庄村XX。
XX,女,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XXX,住址:天津市东丽区大毕庄镇大毕庄村XX。
XXX,男,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XXX,住址:天津市东丽区大毕庄镇大毕庄村XX。
公证事项:协议书
XXX、XXX、XXX、XXX、XXX于二○一八年三月一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协议书》公证。
经查,XXX、XXX、XXX、XXX、XXX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协议书》,XXX、XXX、XXX、XXX、XXX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XXX、XXX、XXX、XXX、XXX签订《协议书》意思表示真实,协议约定方式、条款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XXX、XXX、XXX、XXX、XXX于二○一八年三月一日在天津市东丽公证处,在本公证员面前签订了前面的《协议书》,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规定,协议上当事人的签字、按手印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东丽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