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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滨海某国际贸易公司微信公众号保全证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8-11-05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TJGGGY1526951343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申请人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委托代理人向我处申请对其微信公众号的一篇文章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员在受理该申请后,对申请人的主体材料、代理人的授权书以及申请人的利害关系进行了审查,并制作谈话笔录对有关情况进行询问。

经查,该公司因涉及商标权纠纷,主张商标使用在先,提出的证据之一就是该公司若干年前的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推广文章。因此,通过公证处电脑,使用“微信电脑版”登录该微信公众号后台并浏览相关文章,并采用截屏的方式对操作过程进行记录。

在本案中,公证处基于清洁性方面的考虑,并没有使用当事人提供的手机,而是使用公证处电脑通过处内网络连接互联网,登录“微信电脑版”微信公众号后台,以此浏览公众号历史信息,同时公证员将该公众号后台信息与申请人信息进行了相符性审查。通过以上手段,既比使用手机浏览公众号便于操作又有效防止了手机中存在各种木马陷阱的可能性。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2017)津滨海证经字第XX号

申请人: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XX,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址:XX。

公证事项:保全行为。

申请人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为留存证据之用特委托代理人,于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向我处申请对互联网上的相关页面进行浏览、截图、打印、保存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公证员与公证工作人员张某于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响螺湾滨河路2472号中惠熙元广场天津市滨海公证处,由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操作天津市滨海公证处的联网计算机进入互联网,对XX微信公众号相关网页页面内容进行浏览、截图、打印、保存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现场经保存共获得三个图片数码文件,李某将相关截图保存至名为"截图"的文档中,该文档文件及图片数码文件保存至名为"XXX"的文件夹中。该"XXX"文件夹经刻录保存取得两张相同内容的光盘,其中一张光盘留存于我处,另一张光盘装入我处证物袋中并在该证物袋上粘贴封条密封后交由李某保管,封条编号:(2017)津滨海封字第123号。

本公证书仅证明当时、当地使用上述手段、工具保留下的证据,不同时间、地点或操作、保存手段以及保存位置的变化等情况可能引起保全结果的不同,对此不予证明。我处并不证明该信息内容一定为事实或事实之全部,并不证明相关信息的性质、来源、归属等要素。本公证书及公证书附件内容如果涉及他人隐私、商业秘密等,相关单位及个人应尊重隐私及秘密,不得将照片、视频进行扩散传播,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附件:一、《现场工作记录》一份共三页;

      二、《截图》文档打印件一份共四十页;

      三、图片数码文件打印件一份共三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滨海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八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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