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证据保全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0-05-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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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LNGGGY1526894445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3年7月初,李某与辽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由李某向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借款2000万元,借款期限两个月,同时还约定了利息、罚息、支付方式等条款。为保证到期债权得以顺利实现,李某与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另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又共同签署《保证担保合同》一份,约定由这另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以其名下全部资产对辽宁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期限自主债权人完全履行借款合同为止。同日,李某通过某商贸公司将2000万元款项汇入辽宁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指定账户,该公司为李某出具收款收据一张,由于李某在债权到期后未收到辽宁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偿还的本金及利息,故向法院起诉要求该公司偿还借款。
2016年6月,李某与刘某签署了《债权转让合同》,约定李某将对辽宁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债权全部转让给刘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2016年9月,为保证诉讼时效的连续性,李某来到沈阳市某公证处,向公证处提出申请要求对上述两家房地产开发公司邮寄《债权转让通知书》的行为和过程进行公证并出具保全证据公证书,公证员在全面了解情况后告知了李某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李某向公证处提交了《债权转让通知书》《民事判决书》《债权转让合同》等证据材料,公证员首先审查了李某是否具有申请主体资格,是否与保全的证据具有利害关系,同时,公证员对民事判决书进行了核实,确保了债权的真实有效性,在告知了申请人李某保全证据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后,公证员受理了该公证申请。同日,公证处的两名公证员与申请人李某共同来到位于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某邮政所,在两名公证员的监督下,申请人李某将上述两份《债权转让通知书》放入信封粘贴好,分别邮寄给上述两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并取得邮寄回执与发票各一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公证员为申请人李某出具了保全证据公证书,该公证书详细记载了保全时间、地点、保全方式以及送达人、受送达人信息等保全证据公证全过程。最后,公证员将公证书原件一并送达给申请人李某。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6)沈一证民字第XXXX号
申请人:李某华,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现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某街XX号。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李某华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于2019年9月20日来到我处,向本处申请对其本人邮寄送达《债权转让通知书》的事实及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员与公证助理徐XX及申请人李某华于2016年9月20日来到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沈阳市分公司某邮政所(地址:沈阳市和平区XXXX号),李某华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辽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邮寄地址:沈阳市沈河区XXXX号(XXX室)、邮编:XXXXXX]寄送《债权转让通知书》原件一份并取得编号:XXXX《EMS全球邮政特快专递》回执一张和编号为XXXX《辽宁邮政专用发票发票联》一张。公证人员对邮寄的全过程进行了监督。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债权转让通知书》(共一页)内容与申请人李某华于2016年9月21日邮寄给辽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转让通知书》内容一致;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编号:XXXX《EMS全球邮政特快专递》回执的复印件、编号为XXXX《辽宁邮政专用发票发票联》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第一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