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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证据公证出奇效银行保管箱整体迁移做到“零纠纷”

  • 案例时间:2018-11-05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GDGGGY1526867502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近日,某银行南海松岗支行搬迁,该支行内有253个保管箱需要集体迁移,涉及的财物价值难以预估,堪称“移动的金库”。迁移过程中,除了平时大街上见到那些荷枪实弹的安保人员押运专业押运车外,为这批保管箱“保驾护航”还增加了一批神秘“镖客”,他们就是南海公证处的公证人。 这次迁移的这批银行保管箱共有253个,里面存放的是价值不菲的财物,可能是古董、翡翠玉镯等易碎品,也可能是对租户意义重大的物件,不容有任何闪失。更重要的是,虽然银行提前通知了租户,并签订了相关责任书,但仍有7个保管箱的主人联系不上,运输过程离开了银行的监控范围,万一有什么闪失、纠纷,谁来厘清责任? 为此,银行想到了公证处,于是申请由南海公证处对这批保管箱的迁移过程进行公证,全方位固定证据。 

由于保管箱数量庞大,再加上保管箱的整体搬运工作环节较多,整个工程需要持续三天才能完成。其中涉及到整体拆除、搬运、押送、组装等环节,过程复杂、涉及到的人员众多,监管难度很大。 南海公证处与银行方关于该项目进行充分沟通协商,通过实地考察才与银行方最终敲定较为完善方案,确保搬迁期间每个环节都在公证人员的见证下进行,保证公开透明。根据最后制定的方案,南海公证处一共安排了6个人共同办理,对全程进行见证和证据保全。 本次行动时间跨度为三天,总工作时间约20个小时。搬移保险箱的第一天,公证人员和银行方一道,对需要迁移的保管箱进行核点、封签(用封条封住锁匙口)并拍照,完成后将保管箱库房门封签。 第二天,公证人员将保管箱库房门解封,银行聘请的工程师对保管箱的包边进行拆除,公证人员全程见证拆除过程并录像和拍照,这项工作完成后再次将库房门封签,要求银行重点监控保管箱库房。 第三天,公证人员将保管箱库房门解封,再由银行方聘请的工程师对保管箱整体予以拆除,拆除的保管箱共28组,可分拆为56个部分。拆除后,搬运至银行新办公地点,最后对所搬运的保管箱进行组装。 第三天的工作是“重头戏”,时间长达10个小时。为此,南海公证处制定了详细的工作指示图。整个过程共安排了10个重要见证点,每个点都有专门的公证人员负责。例如,开封库门时,有公证员负责拍摄整体拆除保险箱的过程;搬运保险箱过程由公证员负责拍摄和清点数量;装车完毕后,公证员马上封签车厢,并跟货车监督运输过程。到达后,公证员需要实时监控运送过程,然后拍摄和清点保管箱入新库的过程,最后拍摄组装保管箱的过程、解封保管箱。

对于这次保管箱搬迁行动,南海公证处作为中立的第三方,使用公证手段为银行和租户提供服务,在预防纠纷、化解矛盾方面起到保全证据、厘清责任的积极作用,希望能够以公开、透明、专业的公证服务,让租户能看得到保管箱迁移每个环节,让其感到加倍放心。同时,希望通过公证记录做到“零纠纷”,避免今后银行与租户双方之间发生各执一词的情况。 据悉,这也是全省首例银行保管箱大规模迁移保全证据公证。

近年来公证行业收到的关于银行保管箱的业务诉求越来越多,例如承租人死亡后保管箱内物品的清点、继承问题,租户到期后无法联系的情况下银行方如何单方收回保管箱的使用权等问题。在保管箱租赁纠纷增长的情况下,公证处作为中立的第三方,以预防纠纷、化解矛盾作为出发点,提出专业、有效的公证解决方案,可以很大程度上预防纠纷、化解矛盾,为相关银行保管箱业务的纠纷提供一条解决的路。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粤佛南海第XXX号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XX,营业执照经营场所:佛山市南海区XXX,负责人:XXX。

委托代理人:甲,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221973052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于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向本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甲向本处称:申请人决定于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至三月二十九日将原办公地点中的保管箱整体迁移到新办公地点,考虑到本次搬迁涉及的财产价值较大,涉及工作人员较多,迁移过程中保管箱离开银行的监控范围等多种因素,为固定证据以防日后产生纠纷,特委托其向本处申请对上述保管箱整体迁移行动的过程进行保全。

甲提供了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出具的《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迁址的批复》(农银粤复[2017]XXX号)和申请人出具的《XX支行营业部保管箱搬迁工作方案》、《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营业部保管箱搬迁的公告》,以证明本次保管箱搬迁行动的工作计划。

本处已明确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有义务根据保管箱租用合同对保管箱的安全性、完整性负责,如申请人未告知保管箱租用人或保管箱租用人不同意搬迁行动,申请人单方实施保管箱搬迁,则本次保管箱搬迁行动存在违约的风险,一旦因搬迁造成租用人损失,申请人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申请人表示清楚该告知,且表示已经制定相关措施降低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受理了申请人的上述申请。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时四十分,本公证员和本处工作人员林欣欣、郑津彤来到佛山市南海区XXX门面标示“中国农业银行XX支行”的办公场所,在申请人的代理人甲的带领下进入该办公场所,由申请人的工作人员打开该办公场所内保管箱库门。本公证员和林欣欣、郑津彤进入保管箱库,首先将保管箱库内的全部保管箱(共二十八组)门锁贴上封条,然后对保管箱库中间的木门贴上封条。本公证员对贴封条前后的保管箱库现状及上述办公场所周围环境共拍摄照片十五张。上述过程,申请人的工作人员均在现场。最后,全部人员离开保管箱库,由申请人的工作人员锁上保管箱库门,本公证员和林欣欣、郑津彤对锁着的保管箱库门贴上封条,并拍摄照片三张。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时三十分,本公证员与本处工作人员白家荣、黎广志来到上述办公场所,在谢某的带领下进入该办公场所。首先,本公证员检查贴在保管箱库门上的封条,确认完好无损后再撕开封条,然后申请人的工作人员打开保管箱库门,接着申请人安排的工人进入保管箱库,将保管箱箱体周围的装饰板、看物间及箱体与箱库墙壁的连接处进行拆除,并按顺时针顺序将二十八组保管箱标号“1”到“28”号。整个拆除过程,本公证员和白家荣、黎广志及申请人的工作人员均在现场,白家荣、黎广志在现场设置了两台录像机对整个过程进行录像,共生成视频文件六个,本公证员对拆除前后的保管箱库环境及拆除过程拍摄照片十六张。拆除完毕后,全部人员离开保管箱库,由申请人的工作人员锁上保管箱库门,本公证员和白家荣、黎广志对锁着的保管箱库门贴上封条并拍摄照片两张。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上午八时,本公证员与本处公证员李泳恩、本处工作人员林欣欣、白家荣、黎广志、郑津彤一起来到上述办公场所,在谢某的带领下进入该办公场所。首先,本公证员检查贴在保管箱库门上的封条,确认完好无损后再撕开封条,然后申请人的工作人员打开保管箱库门。接着申请人安排的工人进入保管箱库,先对谢某指认的租用人未进行确认的六个保管箱(箱号分别为E8063、D8181、D8022、D8180、D8008、D8006)标上“×”标识,按照从编号“28”到编号“1”的顺序,将每组保管箱之间连接处逐一进行拆除,依次将拆除的保管箱搬出保管箱库,共搬出二十八组保管箱。该过程中,本公证员在保管箱库内设置一台录像机对拆除过程进行录像,黎广志、郑津彤在办公场所大堂中设置两台录像机对搬运过程进行录像,白家荣对每一组保管箱搬出保管箱库的时间进行记录,李泳恩、林欣欣对保管箱搬运过程进行拍照。

上午约九时四十五分,申请人安排的工人将保管箱逐一搬运上停靠在上述办公场所大门口的货车,货车两旁由申请人聘请的押运人员看守。本处工作人员在现场设置两台录像机对搬运过程进行录像,白家荣对每一组保管箱搬上货车的时间进行记录,林欣欣对搬运过程进行拍照。约十时三十分,二十八组保管箱全部装上货车,货车车厢门关闭,申请人的一名工作人员和一名押运人员也在货车车厢内,由本公证员将关闭的货车车厢门贴上封条。

中午约十时五十分,另一名押运人员和公证员李泳恩乘坐货车出发,押运车跟随货车出发,本公证员和林欣欣、白家荣、黎广志、郑津彤乘坐本处面包车跟随押运车出发。

中午约十一时,货车、押运车、本处面包车一行到达中国农业银行XX支行侧门。首先公证员李泳恩检查贴在货车车厢门上的封条,确认完好无损后再撕开封条,然后申请人安排的工人将保管箱箱体逐一搬下货车,搬入银行侧门,乘坐电梯到达银行二楼,接着搬入位于银行二楼的保管箱库。货车两旁由押运人员看守,另有申请人安排的工人对搬入保管箱库的保管箱体进行安装。

下午约十三时十分,申请人安排的工人休息,搬运工作暂停。期间,申请人的工作人员与押运人员看守货车,由公证员李泳恩和本公证员轮流见证;申请人另安排工作人员看守保管箱库,由黎广志和白家荣轮流见证。约十三时四十五分,搬运工作重新开始。

下午十四时三十分,二十八组保管箱全部搬下了货车并搬入银行二楼保管箱库,押运人员离开。下午约十五时五十分,申请人安排的工人对保管箱体安装完毕。安装完毕后,本公证员与李泳恩、林欣欣、白家荣、黎广志、郑津彤一起将保管箱箱门上贴的封条撕开。

三月二十九日的搬运及安装过程中,林欣欣、白家荣分别对每一组保管箱搬下货车、搬入保管箱库的时间进行记录;本处公证员及本处工作人员在银行一楼设置一台录像机对保管箱搬下货车的过程进行录像;在电梯内设置一台录像机对电梯内保管箱的搬运情况进行录像;在银行二楼走廊设置两台录像机对保管箱的搬运情况进行录像;在保管箱库内设置一台录像机对保管箱搬入保管箱库及安装的过程进行录像,设置的录像机共生成视频文件二十七个。本处公证员及本处工作人员另对上述工作过程进行拍照,共拍摄照片五十六张。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已封存的DVD 光盘(七张)是根据上述三天拍摄所得的照片(共九十二张)和录像所得的视频文件(共三十三个)的电子数据使用空白光盘以一次性终结方式刻录制作而成,照片和视频文件的内容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  

注:附件1的光盘内容为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拍摄的十八张照片的电子数据,以及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拍摄的十八张照片和本处工作人员黎广志设置的录像机生成的五个视频文件的电子数据;附件2的光盘内容为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本处工作人员白家荣设置的录像机生成的一个视频文件的电子数据;附件3至附件7的光盘内容为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拍摄的五十六张照片和本处公证员与本处工作人员设置的录像机生成的二十七个视频文件的电子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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