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归侨朱某某出生声明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9-03-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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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DGGGY1526867117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7年5月,广东省东莞市南华公证处接待了一名在越南出生的当事人朱某某,其向公证处申请办理用于定居美国的出生公证。据朱某某称,其于1971年在越南出生,父亲是朱某贵,母亲是钟某某,1977年越南全国掀起排华高潮,大批华侨被驱逐出越南,朱某某与父母均受到该事件的影响,在我国政府的帮助下,其与父母均落户在广东省四会市,父母被安排到四会某农场工作,其本人成年后,因考虑个人发展将户籍迁移到广东省东莞市。现朱某某打算移民美国,应美国要求需办理出生公证,其提供了越南的出生证、户籍证明和亲属关系证明以及侨办的存档材料等。
按照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谢绍勇申办越南出生公证书的函》〔(83)司公字第86号〕“对当事人申办在越南出生的公证书,可在查实不是在我国出生、有无在越南以外第三国出生的可能性以后,由有关证人发表声明,证明其出生在越南,尔后,公证处证明当事人在声明书上签字盖章属实”的规定,公证处受理了朱某某的公证申请。受理后,为查实朱某某的出生事实,公证员积极向当地侨办、社区、公安部门和相关证人核实朱某某的出生时间、出生地点以及其生父母的情况,通过多方查实,对朱某某的出生事实无疑义后,公证处按照《公证书格式(2011年版)》第二式为朱某某出具了(出生)声明公证书。
按照《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以及相关办证规则,公证处一般只办理出生事实发生在我国境内(港澳台之外)的出生公证,不能直接办理发生在境外的事实,我国公民在境外出生的,应在我国驻当地使领馆或者当地公证机构办理出生公证,但本案情况比较特殊,当事人属于越南排华事件中回国定居的华侨,若公证员指引当事人到出生地办理出生公证对当事人来说具有相当难度:一是路途遥远需要耗费大量时间;二是年代久远,越南方面不一定存留有当事人的相关资料;三是除1977年的排华事件外,越南在2014年也发生过严重的排华事件,基于政治、历史等方面的原因,越南方面对待此类事情定会谨慎处理,当事人将无法获得上述公证。为此,我公证机构充分考虑到当事人到出生地办理公证的现实困难,认真对待,想方设法积极为越南归侨解决实际问题,坚持依法护侨、维护侨益,进一步凝聚了侨心。
【公证书格式】
出生声明书
声明人:朱某某,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现住广东省东莞市XXX。
本人在此声明如下:
我于XXXX年XX月XX日在越南出生,我的父亲是朱某贵(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我的母亲是钟某某(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
我确认以上声明内容属实,并愿意承担因声明内容虚假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声明人
XXXX年XX月XX日
公 证 书
(XXXX)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朱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现住广东省东莞市XX。
公证事项:声明
兹证明朱某某于XXXX年XX月X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面前,在前面的《出生声明书》上签名,并表示知悉声明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朱某某的声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南华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