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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抚养事实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9-11-06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LNGGGY1526611752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张甲与梁某系夫妻关系,分别于1970年、1967年出生,是北票市娄家店乡南四家子村民委员会的村民,该夫妻于1993年7月9日在本村自家门口捡拾一女婴,后取名张乙,张乙一直跟随张甲及梁某生活,并一直由张甲及梁某抚养,因张甲及梁某与张乙之间的收养一直未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所以张乙至今没有户口。现张乙去派出所提出落户的申请,派出所告知张甲及梁某提供福利院的收养证明或公证处的收养公证书。但是因为当时张甲及梁某捡拾张乙时未向公安机关报案,福利院没有备案,因此无法出具收养证明。张甲及梁某随即向辽宁省北票市公证处申请收养公证。

我处受理张甲及梁某的申请后,公证员查阅了《收养法》,旧《收养法》于1992年4月1日起施行,新《收养法》于1999年4月1日起施行,本案的收养行为发生在1993年7月9日,应该适用旧《收养法》,其中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年满三十五周岁。而张甲及梁某当时已有一个子女,且均不到三十五周岁,很显然不符合《收养法》的规定。公证员又查阅了司发通〔2000〕33号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规定原收养法实施期间建立的收养关系,符合原收养法规定的,公证机构可以给予公证;不符合原收养法规定的,公证机构不得办理收养或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但可对当事人之间抚养的事实进行公证。根据本条规定,张甲及梁某的情况可以办理抚养事实的公证,而不能办理收养公证。公证员将查询到的依据告知张甲及梁某,并且与公安局户政大队进行了沟通,最终公安局户政大队同意用抚养事实的公证书为张乙办理落户。

张甲及梁某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出具了张甲及梁某与张乙之间抚养关系的证明,公证员亲自到村委会及当地派出所进行了核实。材料齐全后,公证员为其出具了公证书。张甲及梁某持公证书顺利办理了落户。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北公证民字第XX号

申请人:张甲,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辽宁省XX市XX乡XX村。

梁某,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辽宁省XX市XX乡XX村。

关系人:张乙,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现住址:辽宁省XX市XX乡XX村。。

公证事项:抚养事实

兹证明张甲、梁某夫妻于一九九三年七月九日起共同抚养弃婴张乙,张甲、梁某、张乙共同生活至今,已形成抚养事实。

本公证书仅用于办理被抚养人张乙落户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北票市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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