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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涉及转继承和代位继承的继承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9-11-06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LNGGGY1526611534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当事人李某来到公证处,称其父亲李某生因病于2000年X月X日在北票市死亡,李某生死亡时遗留有位于北票市冠山管理区宏岳社区楼房一户。李某来申请办理继承李某生上述遗产的继承权公证。经查,被继承人李某生的妻子是李某芹,李某生只生育一个子女即是李某,李某生的母亲于某于1991年死亡,父亲李某国于2013年后于李某生死亡。李某国共有五个子女,除其次子李某生已去世外,其三子李某新也于2012年7月先于李某国死亡,李某新生前共有一个子女李小某。

依据上述证据及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公证员向当事人李某告知,其办理的继承权公证因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死亡时间的原因,涉及到转继承及代位继承等法律关系,需要李某的母亲李某芹、李某国的其他所有健在的子女、登记的配偶及李某新的独生子李小某都作出放弃遗产继承的意思表示才行。随后,当事人李某向我处提交了办理该继承权公证的所有材料。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和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查明上述情况属实后为当事人出具了继承权公证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北公证民字第XXX号

申请人:李某,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辽宁省北票市XX路XX号楼X单元XXX室。

被继承人:李某生,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生前住:辽宁省北票市南山管理区。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李某因继承被继承人李某生的遗产,于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一、法定继承人李某、李某芹、李某杰、李某忠、李某平、李小某、吴某某的居民身份证;二、继承人李某与被继承人李某生的亲属关系证明联络单、李小某与李某新的亲属关系证明联络单、李某忠与李某国的亲属关系证明联络单;三、被继承人李X生的死亡注销证明;四、被继承人李某生父母的死亡证明;五、李某的独生子女证、李小某的独生子女证明;六、被继承人李某生的遗产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七、被继承人李某生弟弟李某新的死亡注销证明;八、李某国与吴某某的结婚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向当事人告知继承权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李某生于二000年XX月XX日死亡。

二、被继承人李某生与妻子李某芹共有一个子女:独生子李某。被继承人李某生的母亲早已先于他去世。李某生的父亲李某国于二0一三年三月二日后于被继承人李某生去世。

三、李某国与妻子吴某某共有五个子女:长子李某杰、次子李某生(已去世)、三子李某新(已去世)、四子李某忠、长女李某平。李某国于一九九一年四月二十日丧偶,与吴某某于一九九二年九月十九日登记结婚,二人婚后无子女。

四、李某新于二0一二年七月二日死亡,生前共有一个子女:独生子李小某。

五、据被继承人李某生的所有法定继承人独生子李某、妻子李某芹,李某国的妻子吴某某、长子李某杰、四子李某忠、长女李某平,三子李某新的独生子李小某称,被继承人李某生及李某国、李某新生前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亦无遗嘱。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赠扶养协议及遗嘱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另查询中国公证协会公证遗嘱备案查询平台信息库,被继承人李某生及李某国、李某新生前均无公证遗嘱记录。

六、被继承人李某生的遗产为:遗留坐落在北票市冠山管理区宏岳社区XXX的楼房一户中属于他的那部分,建筑面积:70.89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X房权证X字第XXXX号;遗留坐落在北票市冠山管理区XXX的楼房一户中属于他的那部分,建筑面积:56.92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X房权证北X第XXXX号。   

七、现李某表示要求继承李某生的上述遗产。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继承人李某生死亡时遗留的上述夫妻共同房产中一半为李某生的遗产、一半为李某芹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被继承人李某生的母亲早已先于他去世,其妻子李某芹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李某生的上述遗产继承权。被继承人李某生的父亲李某国在李某生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规定,李某国应继承李某生的上述遗产份额的权利转移给李某国的法定继承人,由李某国的配偶、父母、子女共同继承,李某国的父母早已先于其去世,其妻子吴某某、长子李某杰、四子李某忠、长女李某平均表示放弃李某国应继承李某生的上述遗产继承权转由他们继承的份额。又李某国的次子李某新先于李某国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李某新应继承李某国的上述遗产的继承权由李某新的子女代位继承,李某新的独生子李小某表示放弃李某新应继承上述遗产份额中由他代位继承的权利。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李某生的上述遗产由其独生子李某一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北票市公证处

公  证  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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