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监督公证助力选择经营资格
- 案例时间:2020-03-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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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LNGGGY1526608077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沈阳市沈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区内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临近春节,根据《沈阳市2016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2016年春节期间沈阳市将全面实行烟花爆竹连锁直营模式,并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只减不增、确保安全”的原则,在沈阳市沈河区共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网点30个。现沈河区安监局已选择出了30位符合零售经营许可的业户,并于2016年1月7日对已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资格的业户到科隆酒店三楼多功能厅参加了安全知识培训。沈阳市沈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有经营资格的业户选配网点位置,以抽签的方式公开抽取,并于2015年12月26日向沈阳市恒信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对2015年12月30日举行的“沈河区2016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经营资格抽签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公证处对沈阳市沈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交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授权委托书》和《沈河区2016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经营资格确认工作方案》进行了审查,核实无误后,指派公证员贺X和刘X受理了该项公证申请。两名公证员于2015年12月30日13:00在沈河区科隆酒店三楼多功能厅参加了“沈河区2016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经营资格确认抽签”现场会,现场会第一轮进行了抽顺序号的抽签,第二轮按第一轮抽取出的顺序号的顺序开始抽取摊位,该抽签过程于当日14:30结束。
事后,公证员为上述抽签过程出具了公证书。
现场监督类公证已成为公证处的主要业务之一,其政策性强,种类多,时间紧,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游戏规则”不统一,公证人员介入现场活动后应当始终保持监督者的身份,认真审查,规范行为,确保现场活动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进行。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6)沈恒证民字第X号
申请人:沈阳市沈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谢某
委托代理人:姜某波,男,一九某某年七月二十五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
申请人于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向本处提出申请,对二○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举行 “沈河区2016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经营资格抽签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查,申请人向本处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授权委托书》《沈河区2016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经营资格确认工作方案》均真实、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辽宁省沈阳市恒信公证处指派本公证员和公证员刘X受理了该公证申请,本公证员与公证员刘X于二○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十三点三十分在科隆酒店三楼多功能厅出席了抽签现场。经审查和现场监督,抽签结果如下:
1、沈河区东陵西路联盛南巷71号22门(知音网吧前)零售网点由朱某国抽中;
2、沈河区北二经街与八纬路交叉口西南角20米零售网点由姚某力抽中;
3、沈河区富民街与文富路交叉口西侧(泉园农贸大厅西北50米四海KTV东南角)零售网点由贾某玲抽中;
(编者注:中间部分省略)
29、沈河区东陵路18甲49号4门对面零售网点由许某武抽中;
30、沈河区金家街与古井路交叉口东北角(农业科技开发院)零售网点由范某艳抽中;
兹证明本次抽签活动的过程及抽签结果真实、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恒信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六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