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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约定公证

  • 案例时间:2018-12-20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GGGY1526451388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当事人罗某(男方)与魏某(女方)于二○一八年二月十三日到公证处咨询《夫妻财产约定》公证事宜,经公证员询问得知罗某时常以赌博的形式炒期货欠下债务,罗某现已知悔改,双方为了家庭和谐,继续维持婚姻关系,现双方将之前所欠债务均于清偿,为了保护女方的合法权益不再受到侵害,罗某自愿将自已婚前购买的住房一套约定为魏某的个人财产,故双方来到公证处咨询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公证。

公证员审核了申请人双方的主体资格(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对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真实性通过查询档案进行审查,确保与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相一致。最终公证员为当事人出具了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云昆明诚证字第X号

申请人:

甲方:姓名:X,性别:X,出生日期: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

乙方:姓名:X,性别:X,出生日期: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

公证事项:夫妻财产约定

甲、乙双方于X年X月X日向本公证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夫妻财产约定》公证。

经查,甲、乙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签订了前面的《夫妻财产约定》。甲、乙双方当事人在签订约定时均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前面的《夫妻财产约定书》中的房产坐落于X,X与X是夫妻关系,经双方协商约定上述房产归X个人所有,X对上述房产不主张任何权利。甲、乙双方当事人签订《夫妻财产约定》的意思表示真实,《夫妻财产约定》内容具体、明确,甲、乙双方当事人对《夫妻财产约定》内容无异议。

依据以上事实,兹证明X与X于X年X月X日在本公证处,签订了前面的《夫妻财产约定》。上述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夫妻财产约定》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字、捺印均属实。

本《夫妻财产约定》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捺印之日起生效。本《夫妻财产约定》项下之房屋的权属转移,经房产交易主管机关登记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昆明市明诚公证处

公   证   员

 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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