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公证为农民工架起维权的便捷桥梁
- 案例时间:2019-01-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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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GGY1526374795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8日,本处接到湖北省建始县XX镇XX村农民工王XX的委托公证申请,申请人称,2016年申请人在甘肃省武威市XX公司务工,务工期间,导致右手被机器致伤致残,治疗痊愈后被认定为工伤,2017年经XX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援助,XX自治县劳动仲裁委仲裁裁决甘肃省武威市武威市XX公司承担各项赔偿共计21万元。现甘肃省武威市XX公司不服仲裁决定,提起诉讼,XX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为申请人指派了律师,现申请人在外地上班,本人应诉成本太高,且由于诉讼程序期限原因,欲委托他人代为出庭应诉,若一审改变仲裁决定或维持后对方提起上述,代为继续申请法律援助,并授权律师代为行使承认、放弃、增加、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撤诉(反诉)的诉讼权利。
经审查,申请人具备相应主体资格,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我处依法受理委托公证申请,经审批后出具公证书,申请人拿到公证书后称,委托公证既能让我减少时间和财力的成本,也能充分保障我的合法权益,是我们农民工与法律援助中心之间的桥梁。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肃公内字第XX号
申请人:王XX,男,一九七八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湖北省XX县XX镇XX村,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委托
兹证明王XX于二○一八年XX月X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委托书上签名,并表示知悉委托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王XX的委托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八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