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遗赠抚养公证解除老人后顾之忧
- 案例时间:2019-11-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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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SGGGY1526369030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张掖市甘州区新墩镇白塔村某村村民闫某某,今年68岁,其终身未娶,也无子女,一直独自生活。现闫某某年岁已高,身体状况也不是太好,开始为自己的养老问题犯了愁。闫某某在家中排行老二,有几个兄弟姐妹,但是均年事已高,无法照顾闫某某。闫A与闫某某住在一个村里,闫某某找闫A商量,由闫A和其妻子共同照顾自己的日常起居及晚年生活,在自己去世后,也由闫A和其妻子负责自己的丧葬事宜。作为回报,闫某某在去世后将村委会分给自己的商铺及房屋留给闫A。但是,闫A担心自己并非是闫某某的法定继承人,在闫某某死亡后,要取得闫某某的遗产可能会存在一定的困难。闫某某和闫A二人为确保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并且避免纠纷,便向公证处申请办理赡养协议公证。公证员了解了事情的经过之后,告知闫A其应当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而不是赡养协议公证,并告知了赡养协议公证和遗赠扶养协议公证的区别以及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
闫A听取了公证员的建议后,在当天下午就与其妻子和闫某某一起来到公证处,提交了相关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公证处工作人员根据他们的情况为其起草了遗赠扶养协议并办理了公证,遗赠扶养协议公证为闫某某解决了后顾之忧,使得其能够老有所养、老有所依,也保证了闫A的权利。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张忠信公内字第XX号
申请人:
甲方:闫某某(基本情况)。
乙方:闫A(基本情况)。
闫AB(基本情况)。
公证事项:遗赠扶养协议
甲、乙双方于二○一八年X月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公证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由当事人在提供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上签名确认,同时,向申请人告知了办理此项公证申请人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申请人表示已经知悉。
经查,甲、乙双方具有法律规定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遗赠扶养协议》,协议内容具体明确,协议项下标的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甲方闫某某与乙方闫A、闫A于二○一八年二月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遗赠扶养协议》。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协议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字、指印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甘肃省张掖市忠信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八年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