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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刘某申办的租赁费和卫生费提存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9-05-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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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SGGGY1526368245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7年1月,承租人刘某与出租方王某签订了一份场地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王某将自己的24号场地租赁给刘某,租期为3年,租赁费为每年8000元整,卫生费为每年600元整,费用在每年12月30日前付清,如不能按期付清,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2017年10月,王某向刘某提出增加租赁费,否则收回场地。在临近2017年底时,刘某打电话给王某提出缴纳租金及卫生费,但王某总是不接电话,最后干脆关机。随后,刘某几次寻找王某未果。后刘某得知,这是出租人王某为拖延时间故意“消失”,躲着不收租赁费,想单方解除合同。

无奈之下,刘某只好找律师咨询,律师建议他将租赁费提交到公证处,办理提存公证。于是,刘某于2017年12月23日向公证处申请办理提存公证。公证员经过严格审查核实后,决定受理此提存公证。刘某将一年的租赁费8000元和600元的卫生费存入公证处的账户后,公证员为刘某出具了提存公证书。同时,公证处向王某送达了领取提存款通知书,从而证明刘某并没有逾期交纳租赁费。

“提存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对提存人交付提存受领人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提存受领人的活动。”提存公证分为清偿提存公证和担保提存公证两种类型。办理提存公证的条件是,当事人双方具有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或担保责任关系;非归咎于债务人的原因,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等。刘某申办的租赁费和卫生费提存公证属于清偿提存公证,是提存人单方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行为。

本案中刘某申办的提存公证,一方面可以约束王某不能违反诚实信用的原则,促使王某继续履行合同,另一方面可以有效地保护刘某的合法权益,继续承租24号场地。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高公证内字第XXX号

申请人:刘某某,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现住甘肃省高台县 XXXX。

公证事项:提存

申请人刘某某于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来到我处,将应向王某某交纳的二〇一八年24号场地租赁费捌仟元整、卫生费陆佰元整提交于我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甘肃省高台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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