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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许昌市漫画作品著作权保全证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8-11-21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HNYGGGY1526261969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7年3月23日,许昌市知名漫画家朱某来到公证处,称其创作的漫画“收快递,先签字,后验货”,在未经其授权的情况下被天猫网的有关店铺用做商业用途使用,严重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朱某当场在本公证处的电脑上打开网页并向本公证员展示其受到侵权的相关网页。朱某向本公证员出示了其拥有相关著作权的权属证明。由于侵权的网页可能随时会被对方删除,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朱某向本处申请尽快将网站上侵权的事实作为证据固定下来,以便方便维护其合法权益。公证处按照相关程序,为当事人办理了证据保全公证。

根据规定,公证员对当事人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了审核,当事人提供的材料齐全且符合办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公证员向当事人告知保全证据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特别告知申请人保全证据公证书不产生确认权利的效力,如果被保全的证据产生侵犯他人的后果,应当由申请人负责。2017年3月23日上午,两名公证员现场监督下,朱某用公证处的办公电脑进行了相关的操作。整个上网浏览过程和内容,通过电脑上的屏幕录像软件进行固定,并刻录成光盘。随后公证人员对所刻录的光盘进行了封签,并现场制作了工作记录,由当事人和公证人员进行签名确认。公证员依法出具保全证据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2017)许天证民字第XX号

申请人:朱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XX办事处XX路XX小区XX号楼。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朱某为证明其登录互联网浏览"www.tmall.com"网站内容的真实性,特向我处申请对其浏览上述网站相关内容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公证员与公证人员XX,于二0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上午对申请人在我处使用计算机(申请公证所需设备已连接至互联网)的操作过程进行了监督。申请人在计算机上进行了如下操作:

1、首先打开计算机桌面上的"屏幕录像专家"软件,启用该软件后,点击360安全浏览器,清理浏览器的历史记录;

2、在360浏览器地址栏内输入"www.tmall.com",敲击键盘回车键,进入相对应网页进行浏览;

3、点击"请登录",进入相对应网页;

4、在"登录名"下方栏内输入"xhf110",在"登录密码"下方栏内输入相对应密码,点击"登陆"进入相对应网页;

5、在天猫网站内上方搜索栏内输入"百年泸州老窖顶立专卖店",点击" ",进入相对应网页;

6、点击"进入店铺",进入相对应网页进行浏览,浏览后关闭相关网页;

7、关闭所有网页; 

8、停止屏幕录像,生成视频文件一个。

在本公证员和公证人员XXX的监督下,申请人对"屏幕录像专家"软件所记载的上述操作过程所得视频文件的内容进行了现场刻录,现场取得了光盘一式六份(见附件),一份留我处存档,另五份由我处分别加封后附于公证书后交申请人保存。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光盘系申请人在计算机上打开"www.tmall.com"网站进行浏览时由"屏幕录像专家"软件记载的内容复制所得,光盘内容与实际情况相符。

附件:录像光盘


河南省许昌市天平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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