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唐河县张甲继承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8-11-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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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NYGGGY1526260944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张甲系国家级先进个人。2018年5月2日,张甲来到河南省唐河县公证处称,他和老伴李某于2003年6月购买房地产一处,老伴于2012年10月病故,因种种原因,一直未对该处房地产做所有权转移变更登记,想了解办理继承权公证事宜。河南省唐河县公证处依据豫公协<<关于开展为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公证公益服务周活动的通知》[2018]1号文件精神,开设办证绿色通道,指派公证员宋灵芝优先受理,并告知办理继承权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2、被继承人与继承人单位的(父母、配偶、子女)亲属关系证明;3、户口簿;4、结婚证;5、房屋所有权证;6、国有土地使用证;7、继承人带身份证原件到公证处办理即可。
2018年5月3日上午,当事人张甲带齐公证员告知的材料及其他继承人来到河南省唐河县公证处,公证员宋灵芝、公证员助理张勇对张甲申办继承权公证的材料进行了审查并对其所有继承人制作了公证询问笔录,5月4日公证员为其出具了(2018)豫宛唐证民字第XXX号《继承权》公证书四份,根据通知精神免除了张甲的公证费。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2018)豫宛唐证内民字第XXX号
申请人:张甲,男,一九四八年十月十五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291948XXX,住址:河南省唐河县城关镇新民街XXX号。
张乙,女,一九七六年一月三十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291976XXX,住址:河南省唐河县文峰街道办事处新春社区居委会XXX号。
张丙,女,一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291980XXX,住址:河南省唐河县城关镇新民街XXX号。
被继承人:李某,女,一九五一年六月十六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291951XXX,生前住河南省唐河县文峰街道办事处新春社区居委会XXX号。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张甲、张乙、张丙因继承被继承人李某的遗产,于二○一八年五月三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身份证、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土地证、死亡证明等证明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李某于二0一二年十月二十一日因病在唐河县死亡。
二、继承人张甲、张乙、张丙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李某生前与其配偶张甲的夫妻共同财产为:位于唐河县原城关镇常花园村委新华路南段的房地产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唐房权证私字第XXXXX号,建筑面积:175.50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国用(99)字第XXX号,用地面积:225.00平方米。
三、据被继承人李某的所有继承人张甲、张乙、张丙称,被继承人李某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被继承人李某的配偶是张甲;李某的子女共两人:长女张乙、次女张丙;李某的父亲李XX、母亲吕X均先于其死亡。
五、现继承人张甲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李某的遗产,继承人张乙、张丙均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李某的遗产继承权。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夫妻财产的一半为被继承人李某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不发生继承,现被继承人的长女张乙、次女张丙均表示自愿放弃对被继承人李某的遗产继承权,故属于被继承人李某的遗产由其配偶张甲一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唐河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八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