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漯河市车辆继承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8-11-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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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NYGGGY1526260596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一场突如其来的车祸夺走了何女士的丈夫,留下了何女士和两个子女,还有年迈的婆婆,因为急需用钱,何女士打算变卖去世丈夫张某的轿车,为此事何女士赶到当地车管所,车管所的工作人员要求何女士办理公证。
2018年2月6日刚上班,何女士就来到人汇公证处咨询相关事宜,何女士对接待公证员说明了自己的来意和需求,接待公证员秉承“一次性告知”的原则,向何女士问了几个问题并且详细列明了何女士需要开具的证明材料。何女士听后感觉涉及的人员超出了自己的预期,接待公证员向何女士普及继承法,让她知道女儿虽然出嫁,但依法也享有继承权。2018年2月7日,何女士带着准备齐全的证明材料,公证员审核了材料,并且预约了办理公证的日期。2018年2月8日上午,何女士及其他继承人来到公证处。公证员经详细沟通后,确认何女士婆婆身体健康、意识清醒,能够清楚的表达,放弃继承权是其真实表示。随后公证员又询问了被继承人张某的两个成年子女及何女士,张某的两个子女表示自愿放弃对车辆的继承权,由何女士继承车辆,公证员制作了询问笔录并为当事人办理相关手续。2018年2月24日,公证员驱车赶往何女士所在的村庄,向村里的其他村民了解被继承人张某家的具体情况,经过核实,所有继承人情况都属实,公证员当天便制作公证书,而后,何女士领取了公证书。通过后期的电话回访,何女士已经顺利地继承了车辆。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XX)漯人证民字第XX号
申请人:潘某,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现住河南省漯河市XXX。
何某某,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现住河南省漯河市XXX。
张某,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现住郑州市XXX。
张某迪,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现住河南省漯河市XXX。
被继承人:张某某,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原公民身份号码:XXX,生前住河南省漯河市XXX。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潘某、何某某、张某、张某迪因继承被继承人张某某的遗产,于XX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户口注销证明、火化证、亲属关系调查表、亲属关系证明、健康证明、机动车销售发票、车辆登记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张某某于XX年XX月XX日因交通事故在XX死亡。
二、继承人潘某、何某某、张某、张某迪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张某某生前与其妻子何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为:雪佛兰牌小型轿车,机动车登记编号:豫XX,车架号:XX。
三、据被继承人张某某的所有继承人潘某、何某某、张某、张某迪称,被继承人张某某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经登录并查询公证遗嘱平台,未发现被继承人生前办理过公证遗嘱。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被继承人张某某的父亲张某青、母亲潘某某;被继承人张某某的配偶何某某;被继承人张某某的女儿张某;被继承人张某某的儿子张某迪。
其中被继承人张某某的父亲张某青于一九XX年先于被继承人张某某死亡。
五、现何某某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张某某的遗产,潘某某、张某、张某迪均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张某某的遗产继承权。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夫妻财产的一半为死者张某某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父亲张某青、母亲潘某某、配偶何某某、女儿张某、儿子张某迪共同继承,因张某青先于被继承人张某某死亡,又因潘某某、张某、张某迪均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张某某的遗产继承权,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张某某的遗产由何某某单独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漯河市人汇公证处
公证员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