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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继承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8-12-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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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BGGGY1525941654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申请人王某某到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要求继承其前妻李某某的遗产房产。本处公证员经询问得知:王某某与被继承人李某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房产一处,未曾分割。王某某与被继承人李某某共生育两个子女:长女王某妮、次女王晓某。李某某的父亲李某波、母亲刘某芬均健在。被继承人李某某在带6岁的次女王晓某一次外出中遭遇车祸,母女二人当场身亡。李某某死亡后,王某某于×年×月再婚。

在本案中,首先要确定上述房产的权属。该房产是王某某与李某某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该房产是王某某与李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6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财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因此,该房产应当先分出一半作为王某某的财产,另一半才是被继承人李某某的遗产。根据《继承法》第5条的规定,在李某某生前未立遗嘱,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与财产约定的情况下,李某某的遗产继承按法定继承办理。

其次,确定李某某的继承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李某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是其配偶、子女、父母。那么王某某的再婚是否影响他对李某某的遗产的继承权呢?《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李某某身故时,王某某系她的配偶,二人夫妻关系并未解除。《继承法》第30条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故王某某虽然再婚,仍然对李某某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另外,由于李某某与次女王晓某在同一事故中死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规定,因被继承人李某某系王晓某的母亲,且二人都有继承人,故推定被继承人李某某先于王晓某死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之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王晓某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故王晓某应继承其母李某某的遗产份额转由王晓某的法定继承人继承。本案中王晓某的法定继承人只有父亲王某某。故王某某是女儿王晓某的遗产的唯一继承人。

本案中,被继承人李某某的长女王某妮、父亲李某波、母亲刘某芬均表示自愿放弃继承李某某的上述遗产,故李某某的上述遗产由王某某继承。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秦一证民字第××号

申请人(继承人):

王某某,男,一九××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1××,住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临河里×栋×单元×号。

被继承人:李某某,女,生前公民身份号码:130321××。

公证事项:继承

申请人王某某于二〇一八年三月九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并与其他继承人王某妮主要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

一、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

二、死亡证明;

三、证明、公证书;

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相关规定,本处向申请人及其他继承人告知了继承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以及申办公证的权利和义务。申请人及其他继承人均保证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无误,如虚假或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相关规定,本处对上述人员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进行了询问,现本处确认上述人员所主张的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李某某于二O一一年一月十四日在秦皇岛市死亡。

二、李某某死亡时在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临河里××-×-×号遗留有不动产一套,房屋建筑面积:76.34平方米,下房一间,房屋所有权证号:秦皇岛市房权证秦私房字第30××××3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秦籍国用(2009)第002-××××11号。上述财产是李某某与王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同财产,未曾分割。依据上述事实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共同财产的一半为李某某的遗产。

三、上述人员均称,李某某生前未立与上述财产有关的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及财产约定;截止本公证书出具之日,无其他人对此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李某某去世时与王某某系夫妻关系,其生前共有两个子女:长女王某妮、次女王晓某(于二O一一年一月十四日与母亲李某某因车祸一同死亡,死亡时未成年),李某某的父亲李某波、母亲刘某芬均健在。

五、现王某某申请继承李某某的上述遗产,王某妮、李某波、刘某芬均表示自愿放弃继承李某某的上述遗产。

依据上述事实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李某某的上述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李某某的次女王晓某与李某某因车祸在同一事故中死亡且死亡时未成年,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之规定,推定李某某先死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之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故王晓某应继承李某某遗产的权利转移给父亲王某某。现李某某的长女王某妮、父亲李某波、母亲刘某芬均表示自愿放弃继承李某某的上述遗产,故李某某的上述遗产由王某某独自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秦皇岛市第一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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