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交通事故车辆定损保全证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8-07-26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NXGGGY1525879704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二○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有一位姓马的年轻小伙到公证处咨询。他于二○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驾驶白色的大众小型轿车与一辆小型越野客车在银川市西夏区某处发生碰撞。两辆车不同程度的受到损坏,但是他的车辆受损更为严重。经银川市西夏区交警队现场勘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书中认定此次交通事故对方负主要责任、马某某负次要责任。由于对方车辆仅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保险公司只在限定的范围内给予赔偿,此次事故中受损车辆的维修费用又远远超出了赔保范围,因此马某某试图与对方车主沟通协商,对方车主不予配合,赔偿费用一直协商未果。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马某某准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首要的问题是提交证据(包括车辆需在 4S 店定损、修车及产生费用的相关票据等)。可他担心一旦自己先支付费用把车修了,对方车主会不会对 4S 店的定损结果不予认可。马某某认真考虑后向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公证处经初步审查后予以受理。
当天下午,两名公证员和马某某一同来到了银川市金凤区工业园区宁夏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车辆发生事故后受损车辆被拖车拉到此处)。一辆车牌号为宁 AXXXX 的白色大众小型轿车停放在该公司维修车间,该车车身前部毁坏、变形、驾驶室内的两个安全气囊已弹出。首先,公证员拍照、现场记录客观显现车辆的现状;其次,宁夏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维修技师对该车进行了介绍并仔细察看,同时进行逐项地定损登记。我们对维修技师定损的整个过程进行了全程摄像。整个保全过程共获取照片四十张、摄录数据刻录光盘一张。随后,公证员为马某某出具了公证书。马某某表示,此次公证为他提供了重要的证据,他可以放心地在 4S 店修车并到法院起诉了。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 2018 )宁银国信证字第 XXXX 号
申请人:马某某,男, XXXX 年 X 月 X 日出生,现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 X 小区 X 幢 XX 室,公民身份号码: XXXXXXXXXXXXXXXXXX 。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为了诉讼举证所需,于二○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来到我处申请对其名下的车牌号为宁 AXXXXX 白色大众小型轿车(车辆型号: XXXXXXX )的现状及宁夏 XXX 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维修人员对该车进行定损登记的行为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公证员与公证员 XXX 于二○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时,随同申请人马某某来到银川市 XXXXX 号宁夏 XX 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维修车间,公证人员看到一辆宁 AXXXXX 白色大众小型轿车(车辆型号: XXXXXX )停放在宁夏 XX 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维修车间,该车身前部毁坏、变形,驾驶室内正、副驾驶座位前的两个安全气囊已弹出,宁夏 XX 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维修人员对上述白色轿车进行了定损登记,本公证员根据现场情况制作了《现场记录》一份。公证员 XXX 对现场情况进行了拍照和录像,公证员 XXX 、 XXX 及申请人马某某在《现场记录》上签名。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现场记录》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现场记录》的内容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现场记录》上 XXX 、马某某的签名均属实,本公证书所附的《定损登记表》系宁夏 XX 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维修人员现场查看车辆状况后现场所登记的内容,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照片、光盘均系公证人员现场所拍,内容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
附件: 1 、《现场记录》复印件一份,共 X 页;
2、《定损登记表》复印件一份,共 X 页;
3、照片四十张;
4、光盘一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国信公证处
公证员
二 0 一八年 X 月 XX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