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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遗产分割协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8-11-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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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BJGGGY1525849253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北京市东城区居民李大娘于2010年8月13日去世,李大娘的配偶李大爷于2016年11月17日去世。李大娘、李大爷去世后遗留有登记在李大爷名下的坐落于北京市东城区XXX小区的房产一处,该房产属于李大娘、李大爷的夫妻共有财产,系二人的遗产。李大娘、李大爷一共有两个子女:儿子李大宝、女儿李妞妞。李大宝跟李大娘、李大爷共同生活,李大娘、李大爷生前的饮食起居基本都是李大宝负责照顾。李妞妞居住在深圳,因为不在一个城市,李妞妞平时对李大娘、李大爷照顾较少。李大娘去世时,李大娘的父母均已去世。李大爷去世时,李大爷的父母亦均已去世。李大娘去世后,李大爷未再登记结婚。现在对李大娘、李大爷的遗产(坐落于北京市东城区XXX小区的房产一处)享有继承权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只有李大宝、李妞妞二人。李大宝认为一直以来都是他在照顾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妹妹李妞妞基本就没有照顾过父母,没尽过赡养义务,因此父母遗留的上述房产应该由他一人继承或者由他继承大部分产权份额,妹妹李妞妞继承小部分产权份额,这样才公平。李妞妞认为,因为她在深圳居住,跟父母不在同一个城市,平时确实对父母照顾不够,但是每次回北京她都尽可能多的陪陪父母,父母生病期间她也有回北京照顾父母,继承权男女平等,她跟哥哥李大宝一样都是父母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二人应该均等继承,但是考虑到哥哥李大宝平时跟父母一块生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她同意让哥哥继承大部分产权份额,自己继承小部分产权份额。李大宝、李妞妞商量妥当后,便一同来到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

2017年4月13日,北京市方正公证处的公证员张某接待了他们,通过与他们沟通交流,公证员在了解了上述情况之后,告知他们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是,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李大宝、李妞妞表示明白,愿意不均等继承,二人协商一致确定了各自继承的份额比例。根据两个人的意愿,公证员张某为他们起草了一份《遗产分割协议》,协议约定由李大宝继承上述房产60%的产权份额、李妞妞继承上述房产40%的产权份额。李大宝、李妞妞确认协议无误后,当场在协议上签名。公证处按规定核实后出具了协议继承公证书,按照《遗产分割协议》的约定李大宝继承了房产60%的产权份额、李妞妞继承了房产40%的产权份额。

协议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各法定继承人协商同意,签订遗产分割协议确定各自的应继份额,按照遗产分割协议的约定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分配的一种继承形式。遗产继承经常会出现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要求多分财产的情形,在继承人协商同意的情况下,公证处可以根据继承人的意愿办理协议继承公证,对遗产进行不均等分配,以维护继承人之间相对和睦的亲情关系,同时也有利于鼓励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履行赡养义务。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李大宝,男,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人:李妞妞,女,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

公证事项:继承

申请人李大宝、李妞妞因继承被继承人李大娘、李大爷的遗产,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并在本处对李大娘、李大爷的遗产分割一事达成协议,协议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遗产分割协议》。

申请人李大宝、李妞妞向本处提交了如下证明材料:上述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居民户口簿、死亡证明、人事档案摘抄表、房屋所有权证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告知了继承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李大娘于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三日死亡,被继承人李大爷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死亡。

二、被继承人李大娘、李大爷二人系夫妻关系,二人共有两个子女:李大宝、李妞妞。

三、申请人李大宝、李妞妞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李大娘、李大爷遗留的财产为:登记在李大爷名下的坐落于北京市东城区XX的房产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京房权证XX号),该房产系李大娘和李大爷的夫妻共有财产,该房产属于李大娘、李大爷的遗产。

四、被继承人李大娘的父母均先于李大娘死亡,被继承人李大爷的父母均先于李大爷死亡。

五、据被继承人李大娘、李大爷的继承人李大宝、李妞妞所述,被继承人李大爷自李大娘死亡之日起至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其本人死亡时未再登记结婚;被继承人李大娘、李大爷生前均未留有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未有他人就此向本处提出异议。

六、经查北京市婚姻收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未查到李大爷的婚姻登记记录;经查全国公证遗嘱备案查询平台,被继承人李大娘、李大爷生前均未留有公证遗嘱。

七、现被继承人李大娘、李大爷的子女李大宝、李妞妞要求按照上述《遗产分割协议》的约定继承上述遗产。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登记在李大爷名下的坐落于北京市东城区XX的房产为被继承人李大娘、李大爷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因被继承人李大娘的父母均先于李大娘死亡,被继承人李大爷的父母亦均先于李大爷死亡,被继承人李大爷在其配偶李大娘死亡后未再登记结婚,且被继承人李大娘、李大爷的子女李大宝、李妞妞对李大娘、李大爷的遗产分割一事已协商一致,签订了《遗产分割协议》,故兹证明被继承人李大娘、李大爷所遗留的上述房产应由其子女李大宝、李妞妞按照上述《遗产分割协议》的约定继承,即:

1、由李大宝继承上述房产60%的产权份额;

2、由李妞妞继承上述房产40%的产权份额。

后附:《遗产分割协议》


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遗产分割协议


甲方:李大宝,男,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

乙方:李妞妞,女,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

协议内容:

被继承人李大娘(原公民身份号码:XXX)和被继承人李大爷(原公民身份号码:XXX)二人系夫妻。被继承人李大娘于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三日死亡; 被继承人李大爷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死亡。被继承人李大娘的父母均先于李大娘去世,被继承人李大爷的父母均先于李大爷去世。李大娘去世后,李大爷未再登记结婚。李大娘、李大爷二人共有两个子女:李大宝、李妞妞。

被继承人李大娘、李大爷去世后遗留有登记在李大爷名下的坐落于北京市东城区XX的房产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京房权证XXX号),该房产系李大娘和李大爷的夫妻共有财产,属于李大娘和李大爷的遗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上述房产应由被继承人李大娘、李大爷的子女李大宝、李妞妞共同继承。现李大宝、李妞妞经协商一致同意,达成如下遗产分割协议:

1、由李大宝继承上述房产60%的产权份额;

2、由李妞妞继承上述房产40%的产权份额。

本协议系甲乙双方自愿签订,双方清楚了解本遗产分割协议的法律意义及法律后果,并承诺遵守约定内容。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李大宝)

二0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乙方:(李妞妞)

二0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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