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内江市对账单邮寄保全证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9-10-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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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CGGGY1525837269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四川省某机械厂的授权代理人郑某向四川省某公司供货,四川省某公司支付了部分货款。由于四川省某公司支付给四川省某机械厂款项并非全部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而是由四川省某机械厂向四川省某公司开出发票,四川省某公司给四川省某机械厂银行承兑汇票或转账方式,且银行承兑汇票出票金额、转账金额无法与开出的发票相对应。故四川省某机械厂经财务查账后出具了对账单与四川省某公司进行对账,但四川省某公司只是口头承诺欠货款的金额与四川省某机械厂财务账目一致,但未盖章确认。四川省某机械厂多次前往四川省某公司或电话催收货款未果,截止2017年7月31日止,四川省某公司欠四川省某机械厂货款共计975046.80元。
因此,四川省某机械厂的授权代理人郑某于2017年8月11日向公证处申办对其邮寄《致四川省某公司函》行为进行证据保全,以维护其合法债权。对此,公证处立即对四川省某机械厂所提供相关债权证据及其拟送的《致四川省某公司函》进行审查,并向四川省某机械厂的授权代理人郑某了解了相关情况。认为该项申请符合《公证程序规则》要求。为保障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证处即刻指派两名公证人员会同四川省某机械厂的授权代理人郑某于2017年8月11日下午16时20分来到内江市人民路邮政支局,由郑某填写《全球邮政特快专递国内标准快递邮件详情单》,将一份《致四川省某公司函》装入信封,通过邮局以特快专递邮件方式向四川省某公司送达上述函件,并取得了《全球邮政特快专递国内标准快递邮件详情单》(XXX号)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发票代码:XXX,发票号码:XXX号)各壹份。整个过程于16时28分结束,该过程由两名公证人员全程监督,随即于2017年8月17日出证。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7)川内新证字第xxx号
申请人:四川省某机械厂
住 所:内江xxxx
法定代表人:何某
委托代理人:郑某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四川省某机械厂于二0一七年八月十一日向我处申请对其向四川省某公司邮寄送达《致四川某公司函》的过程及行为进行保全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规定,我处指派公证员刘艳及公证员助理谢红会同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郑某,于二0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下午十六时二十分来到内江市人民路邮政支局。郑某以特快专递方式向四川省某公司(地址:四川省内江市xxxx号)寄送《致四川省某公司函》一份(内容见附件一),并取得了xxxx号《全球邮政特快专递国内标准快递邮件详情单》一份(内容见附件二)及发票代码为:xxxx,发票号码为:xxxx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一份(见附件三)。整个过程由公证员刘某和公证员助理谢某现场监督,并由公证员助理谢某现场制作《工作记录》一份1页(内容见附件四)。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致四川省某公司函》、《全球邮政特快专递国内标准快递邮件详情单》、《四川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工作记录》各一份,其复印件与原件内容相符,原件上郑某的签名、捺印属实。
附:一、《致四川省某公司函》一份共一页;
二、《全球邮政特快专递国内标准快递邮件详情单》一份共一页;
三、《四川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一份共一页;
四、《工作记录》一份共一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内江市新中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七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