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资金赠与合同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8-11-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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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DGGGY1525834537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王甲和妻子姜乙考虑以女儿的名义出资购买一处房子,由于女儿已婚,按照婚姻法规定,如果无特殊约定,夫妻在婚后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王甲、姜乙夫妻二人担心,万一女儿和女婿发生婚变离婚,房产会被女婿分割一半出去;同时女儿和女婿都是公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应证明购房房屋的资金来源合法正当,于是到公证处咨询。
公证员在了解了王甲、姜乙夫妻二人的意愿后,详细给予了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父母一方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公证员告诉王甲、姜乙夫妻二人,可以通过办理购房资金赠与合同的方式,来实现他们的目的。王甲、姜乙夫妻二人根据公证员的建议,欣然到公证处办理了《赠与合同》公证。
【公证书格式】
赠与合同
赠与人:王甲,男,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
姜乙,女,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系王甲的配偶。
受赠人:王丙,女,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系赠与人的女儿。
赠与人与受赠人经协商一致,自愿如下协议:
1、赠与人夫妻二人自愿赠与受赠人人民币XX元整,该笔资金用于受赠人王丙向青岛XX公司购买其开发的位于XX的商品房(建筑面积约为XX平方米,预订协议书约定价格为人民币XX元整)及所附属的10个地下车位的使用权(价格为人民币XX元整),赠与人无偿赠与受赠人的上述资金及所用该资金购买的上述房产所有权和车位使用权归王丙个人所有,不作为其与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受赠人自愿接受赠与;
2、 上述赠与资金的交付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交付;
3、 双方约定:受赠人在取得上述房屋和车位后,如将其出租,所得的收益由赠与方和受赠方双方均分,直至赠与人二人均去世为止,然后全部归受赠人所有。
4、 受赠人保证不发生以下任何情形:
a) 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b) 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c) 不履行本合同中约定的自己的义务。
如发生以上任一情形,赠与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诉请撤销赠与;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5、 若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赠与人、受赠人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本合同一式三份,赠与人、受赠人各执一份,公证处留存一份。
赠与人:XX 受赠人:XX
2014年09月23日订立于青岛市XX
公 证 书
(2014)青市中证民字第XX号
申请人:王甲,男,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系赠与人。
姜乙,女,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系赠与人。
王丙,女,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系受赠人。
公证事项:赠与合同。
上述当事人于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赠与合同》公证。
经查,上述当事人经协商一致签订了前面的《赠与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赠与人与受赠人双方签订《赠与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赠与人夫妻二人自愿赠与受赠人人民币XX元整,该笔资金用于受赠人王丙向青岛XX公司购买其开发的位于XX的商品房(建筑面积约为760平方米,预订协议书约定价格为人民币XX元整)及所附属的10个地下车位的使用权(价格为人民币XX元整),赠与人无偿赠与受赠人的上述资金及所用该资金购买的上述房产所有权和车位使用权归王丙个人所有,不作为其与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受赠人自愿接受赠与;上述赠与资金的交付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交付;同时约定受赠人在取得上述房屋和车位后,如将其出租,所得的收益由赠与方和受赠方双方均分,直至赠与人二人均去世为止,然后全部归受赠人所有。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上述当事人于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在本处签订了前面的《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合同上当事人的签字指印均属实。
该协议自上述当事人签订之日起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XX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