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通过调解的继承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9-11-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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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LNGGGY1525833208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7年10月10日,一位面露愁容的老人刘某来到大连市公证处开发区办事处,经过咨询,公证员了解到,原来他的父亲早在很多年前就已经过世了,母亲不久前也去世了,留下了唯一一套面积不大的住房,因为房子闲置没人居住,刘某想要继承并把房子卖掉,他到了房屋管理部门后才得知卖房前需先办理公证书才行,因此特来咨询如何办理继承权公证。
公证员通过和刘某的沟通及根据刘某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得知刘某是父母的长子,家里还有一个弟弟和两个妹妹,并告知刘某房屋是其母亲生前的个人财产,由于母亲生前没有通过遗嘱及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方式处分上述财产,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母亲生前的四名子女对房屋均享有继承权,公证员详细告诉他办理继承权公证需要准备的材料,并打印了一份办理继承公证所需材料的详单。同时再次告知刘某,他和弟弟妹妹们对这套房屋都享有继承权,若刘某想要继承房屋,继承之后的房屋应属于其夫妻共有财产,则需要弟弟妹妹们放弃继承权,若大家协商一致之后便可以持相关材料到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
2017年10月18日,刘某同其他继承人一起来到了大连市公证处开发区办事处,公证员审查材料并对所有的继承人的身份进行了核实验证,告知所有继承人办理继承公证事项的权利和义务,告知所有继承人要审慎地决择,明确地作出决定,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其中作为长子的刘某表示要自己继承这套房子,刘某的弟弟表示要所有人一起来继承这套房产,刘某的二位妹妹表示愿意无条件放弃自己的继承权份额,同意由刘某继承,继承人的意见出现了分歧,在办证现场争执起来。这时,开发区办事处的部长和公证员开始分别对当事人进行耐心的沟通和调解。通过进一步的了解得知,刘某与其弟、妹的关系一直很融洽,四人各自都有稳定的生活来源,母亲的房子是父亲过世以后由刘某出资购买的,并且一直以来都是刘某在照顾着年迈的母亲,弟、妹都非常敬重刘某。在调解过程中,公证处充分尊重和维护每一位继承人的权益,为刘某与其弟、妹提供解决问题的途径,继承人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公证员告知刘某及其弟弟、妹妹遗产分割时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的方法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调解,刘某的弟弟认为自家事不想通过诉讼方式来解决,况且自己长期在外地生活,也无时间顾及房屋事宜,哥哥照顾了母亲十几年,继承母亲房屋合情合理。经过慎重考虑,刘某的弟弟决定无条件放弃继承权。最终,四名当事人很快顺利的办理了继承权公证,事后当事人送来了一封感谢信。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7)大证民字第XXXXX号
申请人:刘某,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被继承人:赵某某,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生前住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XXXX。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因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于二○一七年X月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主要证明材料: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2、亲属关系证明联络单;3、被继承人及其配偶的死亡证明;4、房屋所有权证;5、其他继承人的居民身份证、6其他证明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向当事人告知了继承权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经其确认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赵某某于二○XX年XX月XX日在大连死亡,其父母均先于其死亡。
二、被继承人的配偶刘某某于一九XX年XX月XX日死亡;被继承人丧偶后未再婚。
三、申请人向本处申请继承的财产为坐落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XXXX,建筑面积XX.XX平方米的房屋(权证号:大房权证开字第XXXX号),该房屋系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
四、被继承人共有四名子女:长子刘某、次子刘B、长女刘C、次女刘D。
五、据上述继承人称,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此无争议,被继承人丧偶后未再婚,截止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六、现申请人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刘B、刘C、刘D均表示放弃上述遗产继承权。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上述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的父母、配偶均先于其死亡,被继承人丧偶后未再婚,子女刘B、刘C、刘D均表示放弃上述遗产继承权,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的上述遗产由其长子刘某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大连市公证处
公证员
20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