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取证助维权保全证据显身手
- 案例时间:2018-11-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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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LJGGGY1525831883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林某系某农场的负责人,在农场经营过程中,为了提高农业机械化效率,对农业机械进行了改造,经改造的农业机械投入使用后,被某公司以侵犯其实用新型专利申诉到国家知识产权局,要求其停止使用并给予经济赔偿。林某在答辩中称,该农场对农业机械的改造未侵犯某公司的专利权,而且投入使用在某公司申请专利之前,他是参考俄罗斯的专业技术文献改造的农业机械,在俄罗斯该专利已经超过有效期间。因此,为了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供证据并维护其合法权益,林某向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公证处审查过程中注意到,申请人的申请事项符合关于保全证据办理的相关规定,但是境外取证的有效性受两国之间法律适用的制约,证据能否被认可是个存在争议或者不确定的问题。公证员明确告知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及证据可能不会被采纳的法律后果,林某表示充分理解并认可。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指派公证员、公证人员蒋某与申请人林某、拍摄人员王某、翻译人员李某抵达保全地点后,向俄罗斯农业科学院远东分院远东农业机械化和电气化科学研究和工艺设计研究所所长说明来意,在所长、副所长、总工程师的陪同下,分别对在研究所的办公楼楼内墙面宣传板以及院内、生产厂房的农业机械进行了拍摄,拍摄过程共进行了五十分钟。拍摄所用的相机及胶卷由公证人员保管,回到国内后进行了冲洗,取得照片十张,并将照片底片留存在公证处。
林某将取得的公证书提交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照其他证据链条,未支持申诉人的主张,双方达成和解。林某表示此次维权成功,这份公证书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随着人们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逐渐提高和创新产业不断深化发展,公证服务正作为知识产权保护利器为知识产权领域所认可和广泛使用,其中,以侵犯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侵权事实的保全证据公证为主。这起案例的特殊之处在于境外取证,目前没有对应的法律法规对境外取证的法律效力进行确认,是个值得探讨的问题。随着中俄两国经贸往来越来越密切,经济纠纷也日益增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在索赔、知识产权、商品质量、电子数据等方面都要求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如果利用公证手段进行保全,对有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行为过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则能有效解决这个问题,达到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最终目的。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0X)黑X证XX字第XXX号
申请人:林某,男,一九XX年X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
公证事项:保全行为
申请人林某于二0XX年X月XX日向本公证处申请对在俄罗斯布拉戈维申斯克市境内的俄罗斯农业科学院远东分院远东农业机械化和电气化科学研究和工艺设计研究所拍摄照片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的规定,本公证员与公证人员蒋某及申请人林某、拍摄人员王某、翻译人员李某于布拉戈维申斯克时间二0XX年X月X日上午X时XX分(北京时间:二0XX年X月X日上午X时XX分)到达俄罗斯农业科学院远东分院远东农业机械化和电气化科学研究和工艺设计研究所所长办公室,在俄罗斯农业科学院远东分院远东农业机械化和电气化科学研究和工艺设计研究所所长切林奇耶夫Ю.В、副所长普里夏日尼М.М、总工程师高尔里柯夫Р.Г的陪同下,从布拉戈维申斯克时间上午XX时X分开始,拍摄人员王某分别对在研究所的办公楼楼内墙面宣传板以及院内、生产厂房的农业机械进行了拍摄(见附件1),在布拉戈维申斯克时间上午XX时(北京时间:上午X时)拍摄结束,拍摄过程共进行了五十分钟。本公证员现场制作了《现场工作记录》(见附件2)一份,参加人员申请人林某、拍摄人员王某、翻译人员李某以及本公证员与公证人员蒋某均在《现场工作记录》上签字。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现场工作记录》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附件:1、现场拍摄照片共计十张;
2、《现场工作记录》一份共二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黑河市黑河公证处
公证员
二0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