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黑河市涉外不动产继承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8-11-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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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LJGGGY1525831561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5年8月,俄罗斯人尼娜在翻译的陪同下到公证处咨询其丈夫伊万遗留在某市内的房产继承问题,经过询问了解到,伊万的父母于五六十年代在俄罗斯死亡,共有尼娜及其女儿娜杰日达两位继承人。由于涉外继承适用法律复杂,且在俄罗斯境内的死亡、婚姻等事实要件难以确认。为解决这一问题,承办公证员查询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了法律适用,并多次与俄罗斯阿穆尔州公证协会互动沟通,明确了俄罗斯联邦公证人按照黑河公证处提供的亲属关系公证的样本办理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公证书,以及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书、出生证明书、结婚证书及其他法律文书等相关公证,并按照规定办理认证手续。
2016年3月23日,尼娜与她的女儿再次来到公证处,公证员分别为她们办理了放弃继承权的声明书公证和继承公证,全程由俄语同声翻译,告知书、承诺书、询问笔录均是中俄文对照,经过前期的充分准备和对法律适用的准确把握,公证处成功办理了遗产继承公证不动产公证。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XX)黑X证XX字第XX号
申请人:XXX·尼娜·XXX,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护照号XXX,现住中华人民共和国XXX省XX市XX区XX小区X号楼XXX室。
申请人:XXX·娜杰日达·XXX,女,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护照号XXX,现住中华人民共和国XXX省XX市XX区XX小区X号楼XXX室。
被继承人:XXX·伊万·XXX(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译为:XXX·伊万·XXX),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护照号:XXX,生前住址中华人民共和国XXX省XX市XX区XX小区X号楼XXX室。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XXX·尼娜·XXX、XXX·娜杰日达·XXX因继承被继承人XXX·伊万·XXX的遗产,于二0XX年XX月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护照、户籍证明书公证书、死亡证明公证书、结婚证明公证书、亲属关系公证书(上述公证书已经认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申请人均承诺所提供之证明材料真实无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XXX·伊万·XXX于二0XX年X月XX日因病在俄罗斯死亡。
二、继承人XXX·尼娜·XXX、XXX·娜杰日达·XXX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XXX·伊万·XXX的财产为XXX·伊万·XXX与其配偶XXX·尼娜·XXX的夫妻共同财产:房产一处,坐落在XX市XX区XX小区X号楼XXX室,混合结构,建筑面积为XXX.XX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X房权证XX区字第SXXX。
三、据被继承人XXX·伊万·XXX的上列继承人XXX·尼娜·XXX、XXX·娜杰日达·XXX称,被继承人XXX·伊万·XXX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被继承人XXX·伊万·XXX的配偶XXX·尼娜·XXX、女儿XXX·娜杰日达·XXX、父亲XXX·叶戈尔·XXX、母亲XXX·亚历山德拉·XXX。
其中XXX·伊万·XXX的父亲XXX·叶戈尔·XXX于一九XX年X月X日死亡,母亲XXX·亚历山德拉·XXX于一九XX年XX月XX日死亡。
五、现XXX·尼娜·XXX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XXX·伊万·XXX的遗产,XXX·娜杰日达·XXX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XXX·伊万·XXX上述遗产的继承权。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夫妻财产的一半为死者XXX·伊万·XXX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XXX·伊万·XXX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并且XXX·伊万·XXX的女儿XXX·娜杰日达·XXX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XXX·伊万·XXX的上述遗产继承权,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XXX·伊万·XXX的上述遗产由XXX·尼娜·XXX一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黑河市黑河公证处
公证员
二0XX年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