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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离婚房产未分割,再办补充析产协议公证

  • 案例时间:2019-04-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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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LNGGGY1525829449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XX年XX月X日,张某某与李某某来到大连市公证处,二人情绪十分激动。原来,张某某与李某某原为夫妻,后经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近期,张某某被诊断出患有重病,为治病欲出售房产,二人到房产交易部门咨询,但被告知他们的情况无法直接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不得已两人来到我处寻求帮助,希望通过公证解决难题。

公证员经过一番耐心的安慰和劝解,待他们情绪逐渐平静下来以后,公证员审慎地查看了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户口簿、民事调解书、生效证明、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房屋所有权证书等证件和文书,确定了该房产系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于在《民事调解书》中,二人未对共有的前述房产约定归属,所以公证员建议当事人可以签署《离婚补充协议书》,对上述房产明确约定归某方所有,公证处再对该《离婚补充协议书》进行公证。

当事人经过协商达成一致,对上述房产分割自愿达成了如下补充协议:“位于大连市XX区XX街XX号X单元X层X号的房屋产权归甲方(张某某)所有,甲方(张某某)有独立处分的权利,所得收益归甲方(张某某)个人所有,贷款由甲方(张某某)个人偿还。”

公证员受理了两人的公证申请,并为当事人开通了绿色通道,当天就制作并发送了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XX)大证民字第XXXXX号

申请人:

甲方:张某某,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辽宁省北票市XX乡XX村XX组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

乙方:李某某,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吉林省榆树市XX镇XX委XX组,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离婚补充协议书

甲、乙双方于二〇XX年X月XX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离婚补充协议书》公证。

经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了《离婚补充协议书》。甲、乙双方在订立协议书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协议书的内容具体、明确、无异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甲、乙双方于二〇XX年X月XX日在本处并在本公证员面前签订了前面的《离婚补充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规定,协议书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协议书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及所捺指印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大连市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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