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公证工作

法定继承人与转继承人协商办理继承权公证

  • 案例时间:2019-05-06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LNGGGY1525829199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XX年XX月X日,包女士来到了大连市公证处开发区办事处咨询,经公证员简单询问了解到,包女士的丈夫孙某某于2004年8月9日死亡,留下孙某某的住房一处,现需要将此房产的产权过户到包女士的名下。她到了房产部门后才知道得先到公证处办理房产的继承公证以后方可办理产权证的更名手续,因此特来咨询如何办理房产的继承权公证。

公证员通过与包女士的详细询问及包女士手中现有的相关证明材料,得知包女士与丈夫孙某某(被继承人)系原配夫妻,他们夫妻二人共生有两个子女(一女一子),孙某某的父亲先于其死亡(死亡时间:2002年8月12日),而孙某某的母亲杨某某后于孙某某死亡(死亡时间:2006年1月17日)。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子女、父母享有继承权。包女士认为,房产更名只需要她本人和两个子女都到公证处签字同意其本人继承就可以了。但由于被继承人孙某某的母亲杨某某后于其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应转由合法继承人继承,即被继承人孙某某的兄弟姐妹也有继承权。也就是说,被继承人孙某某死亡后遗留的房产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其配偶和两个子女及孙某某所有的兄弟姐妹均享有继承权,这些法定继承人都得到场协商一致后,明确表示放弃了房产的继承权才可以由包女士来继承房产。包女士表示不理解,认为自己丈夫的父母都已经死亡了,那么房子顺理成章由其本人及子女到场协商解决即可,怎么还需要丈夫的兄弟姐妹都要到场呢?包女士对继承法中“转继承”的不理解,公证员对她进行耐心细致的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若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其合法继承人。本案中,被继承人孙某某去世时,其名下遗留的房产中属于其占有部分已是遗产,当时其健在的母亲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即取得继承权。因此,孙某某的母亲去世后,其应继承的遗产应转由合法继承人继承,即孙某某的兄弟姐妹也有继承权。经过详细的解答以后,包女士理解了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并按照公证员的要求准备了材料,并于20XX年XX月X日与其两个子女和被继承人孙某某的兄弟姐妹都到了公证处办理了房屋继承权的公证,所有的继承人经协商一致后,均同意被继承人孙某某的遗产由其配偶包女士来继承,公证员为申请人出具了继承权的公证书后,又告知继承人包女士,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法律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包女士持有继承权公证书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不动产登记,确定房产的物权为包女士个人所有。包女士非常满意,也实现了最初的目的。

遗产继承公证可以使遗产继承合法化,可以减少遗产继承过程中不必要的纠纷,有效保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遗产继承具有较强的执行效力。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XX)大证民字第XXXXX号

申请人:包某某,女,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被继承人:孙某某,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生前住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XXXX,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包某某因继承被继承人孙某某的遗产,于二○XX年XX月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1、申请人包女士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2、被继承人孙某某的户籍证明;3、被继承人孙某某的死亡证明;4、被继承人孙某某父母的死亡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5、被继承人孙某某的干部履历表;6、结婚证;5、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大房权证沙私字第XXXX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向当事人告知了继承权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孙某某于XXXX年X月X日死亡。

二、被继承人孙某某的父亲孙某于XXXX年X月XX日先于其死亡;母亲杨某某于XXXX年X月XX日在其后死亡。

三、孙某与杨某某共生有四个子女,分别叫孙甲、孙某某、孙乙和孙丙。

四、因被继承人孙某某的母亲杨某某后于其死亡,杨某某的法定继承人即孙甲、孙乙和孙丙对杨某某所应继承的遗产份额享有转继承权。

五、申请人包某某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孙某某的财产为坐落于大连市沙河口区XXXX号,建筑面积XX平方米的房屋的财产权,该房屋为被继承人孙某某和配偶包某某的夫妻共有财产。

六、被继承人孙某某现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有:配偶包某某、女儿孙小某、儿子孙亮某和孙甲、孙乙、孙丙(转继承杨某某应继承的份额)。

七、据上列继承人称,被继承人孙某某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此无争议,截止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八、现包某某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孙某某的遗产,其女儿孙小某、儿子孙亮某和孙甲、孙乙、孙丙则明确表示放弃上述遗产继承权。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夫妻财产的一半为死者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孙某某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其父亲先于其死亡,母亲后与其死亡,被继承人的其他兄弟姊妹依法享有转继承权,现其女儿孙小某、儿子孙亮某和兄弟姐妹孙甲、孙乙、孙丙均表示放弃上述遗产继承权。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孙某某的上述遗产中属于其所有的产权份额由其配偶包某某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大连市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XX年XX月XX日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