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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银川市催告函保全证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9-05-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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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NXGGGY1525827519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宁夏某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于二○一六年某月某日来到公证处,称该宁夏某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于二○一一年某月某日与宁夏某酒店用品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将宁夏某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一套营业房租赁给宁夏某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使用,租期自二○一一年某月某日至二○二三年某月某日止。宁夏某酒店用品有限公司由于经营不善导致无力支付房租及相关费用,拖欠宁夏某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自二○一五年三月至二○一六年九月的租金、物业费、电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百余万元及按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金几十万元。宁夏某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公证处申请办理送达《律师催告函》至宁夏某酒店用品有限公司的行为过程的保全证据公证。

公证员审核了宁夏某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委托书、身份证、律师催告函、租赁合同以及该单位财务出具的宁夏某酒店用品有限公司未履行合同的欠款证明等材料。公证员在受理宁夏某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证据公证后,首先就本案申请公证的宁夏某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通过微信《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平台进行了核查,确认了宁夏某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其次对租赁合同和律师催告函的内容进行审查,认为律师催告函告知的内容是租赁合同事先约定并双方认可的条款,并无超越租赁合同约定的条款,十日内将拖欠的一切费用予以清结的告知也无违法之处。最后公证员对此次保全证据公证的事项逐一进行了告知,并就询问及谈话的内容制作了谈话笔录。

公证处派公证人员两名随宁夏某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于二○一六年某月某日上午十一点来到位于宁夏银川市某街某号营业房。宁夏某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说明来意后,将《律师催告函》当面送给宁夏某酒店用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并要求其签收。张某某收下此《律师催告函》并阅读后,收下了《律师催告函》,拒绝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整个送达过程均在公证人员的陪同下进行,公证人员对此送达过程制作了《工作记录》一份。公证人员和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在《工作记录》上签字。公证人员按照办证程序为当事人出具了公证书。

拿到公证书后,宁夏某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告知宁夏某酒店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送达《律师催告函》的过程已公证,并将公证书出示给宁夏某酒店用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在证据面前宁夏某酒店用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没有申辩的理由,在催收函规定的期限内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6)宁银国信证字第XXX号

申请人:宁夏xx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银川市XX街XXX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于二○一六年X月X日来到我处,称该宁夏xx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于二○一一年X月X日与宁夏xx酒店用品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租期自二○一一年X月X日至二○二三年X月X日止。现宁夏xx酒店用品有限公司已拖欠公司的租金、物业费、电费等费用共计XXX万元,违约金XXX万元,至今未支付。宁夏xx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申请对其向宁夏xx酒店用品有限公司送达《律师催告函》的行为过程进行保全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员与本处工作人员XXX以及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于二○一六年X月X日11:00分来到位于宁夏银川市XXX街XXX号,王某某向其认识的宁夏xx酒店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说明来意后将《律师催告函》面送给张某某,并要求其签收,张某某阅读并收下此《律师催告函》,但拒绝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本处工作人员XXX制作《工作记录》一份共二页。本公证员和本处工作人员XXX、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在《工作记录》上签字。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工作记录》的复印件与原件内容相符,原件上本处工作人员XXX、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的签名均属实。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律师催告函》的复印件与原件内容相符,且内容与现场送达的《律师催告函》内容相符。

附:1、《律师催告函》一份共一页;

2、《工作记录》一份共二页;

3、《送达回执》一份共一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国信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六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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