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全证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9-11-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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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CGGGY1525769164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四川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XX实业有限公司的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按调解书的内容四川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2017年12月20日前向四川XX实业有限公司移交XX广场建设工程的施工资料。四川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多次向四川XX实业有限公司移交相关的资料,但是对方多次都未接受该资料,为了预防纠纷。四川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射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协调,由射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档案室对上述资料进行验收、存放。所以四川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授权邓某荣、周某明到我处申请对其资料进行验收、存放整个过程进行证据保全。
2018年2月5日11:00申请人周某明、邓某荣前往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三楼办公室(门牌号为"312"的办公室),在公证员李X和公证人员王XX、射洪县建设执法监督大队的执法人员倪某生、陈某的见证下,由射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档案室工作人员雷某对该材料进行了清点及验收,并将上述资料封存于射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档案室。在该过程中由摄像人员王X全对现场情况进行摄像和拍照。公证员最后为当事人出具了公证书。
保全证据是公证的一项重要业务,随着经济的发展、民商事交流的频繁,保全证据成为民商事主体保护自身利益的重要手段。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川射证内民字第3XX号
申请人:四川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周某明,男,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四川省XXXX号。
邓某荣,男,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四川省XXXX号。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四川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某明、邓某荣于二○一八年二月五日来到我处,称根据《射洪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6)川0922民初22XX号】约定申请人应于2017年12月20日前向四川XX实业公司移交XX广场建设工程的施工资料,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单位的档案馆对于施工单位提交资料清单为准。申请人多次向四川XX实业有限公司提交关于射XX广场的施工资料,但四川XX实业有限公司都未进行接收。为了预防纠纷,申请人在射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协调下,由该局的档案室对上述资料进行查验并存放。四川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某明、邓某荣向我处申请对上述资料的查验、存放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指派本公证员和公证人员王武益具体承办本次公证。
二○一八年二月五日上午十一点,申请人周某明、邓某荣前往至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三楼办公室(门牌号为"312"的办公室),在本公证员和公证人员王XX、射洪县建设执法监督大队的执法人员倪某生、陈某的见证下,由射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档案室工作人员雷某对该材料进行了清点及验收,并将上述资料封存于射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档案室。在该过程中由摄像人员王某全对现场情况进行摄像和拍照。
依据以上事实,兹证明上述情况与实际情况相符,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射洪县XX广场四川XX移交资料清单》和存于我处的《射洪县XX广场四川XX移交资料清单》的内容相符;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刻录光盘内容为保全证据过程中拍摄所得,与实际情况相符;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照片共计五张为保全过程中拍摄所得,与实际情况相符。
附:1.射洪县XX广场四川XX移交资料清单一份;
2.刻录光盘一张;
3.照片五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射洪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八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