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某法院查封物品保管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8-05-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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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DGGGY1525745881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威海市某公司的股东甲与股东乙之间发生纠纷,股东甲派员自行将该公司与生产经营及财务、会计相关的文件资料等装箱准备寄走。股东乙得知情况后紧急申请法院进行查封,法院及时做出查封裁定。物品查封后交由任何一方保管双方均不同意,法院自身缺乏保管的条件,而公证处可以依法办理保管物品事务,且公证处是中立的第三方机构,因此法院通知公证处办理该保管事务。
2017年12月29日,威海市某公证处公证员陈某接到法院通知,与公证工作人员一起到达现场,见证法院工作人员现场将拟查封的8个纸箱标号、黏贴封条,公证员对现场拍照。法院工作人员现场制作《查封(扣押)财产清单》,公证人员核对后将查封的纸箱带回公证处保管。公证处为法院出具《保管证书》。
随着法院审判、执行任务日渐繁重,公证的司法辅助作用越来越凸显。公证机构是法律共同体的一员,具有专业的法律素养、丰富的保全证据经验、中立的第三人地位,承担司法辅助事务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
【公证书格式】
保 管 证 书
(20XX)威威海卫民字第XXX号
申请人: X法院
保管内容:查封物品
兹证明X法院于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将查封的8箱物品(加贴法院封条)保管于本处。
本证书仅是本处保管的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威海市威海卫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
二〇XX年X月X日